浅谈讼中法律程序外监督的异化和规制

浅谈讼中法律程序外监督的异化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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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讼中法律程序外监督的异化和规制论文摘要诉讼中法律程序外监督是保证司法权正确运用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在我国现实政治体制和司法现状下,程序外监督发生了种种的异化。应当从法律程序外监督的应然样式和我国现时背景分析其异化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规制方法,以期能使其监督职能正常发挥。论文关键词程序外监督异化权利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一、法律程序外监督存在和规制的必要性为了保证司法权恰当和合法的行使还需借助程序外监督。但程序外监督如无恰当规制又易走向异化。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是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程序性,由非程序

2、化的外界力量来对其任意的进行制约监督,公正性暂且不说,独立性,程序性,权威性必然直接受其影响。同时,这种监督如得不到恰当的制约和自律,对司法公正也必然造成负面的影响,而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精义所在。另一方面程序外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较低。不知该监督那些司法行为,如何进行监督,监督权实质上被架空,从而导致程序外监督对监督对象而言缺乏权威不被接受和采纳;对社会大众而言,又难被认可,沦落为“低能监督:在我国现实的诉讼机制下程序外监督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以及社会公众都对其

3、抱有厚望,但由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异化为一方面任意行为,破坏和妨碍司法权公正独立的行使,另一方面又无所作为,对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的现象监督不力,对其异化的原因应进行分析和并进行相应的规制实属必要。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i第一,媒体监督三大异化倾向。媒体监督是时下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不可否认它对维护司法公正、制止司法腐败,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都具有现实意义。但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现状背景下,中国媒体与司法的的关系与西方并不相同。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监i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此,抛弃一般意义上由于新闻的自由性

4、、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公正的天然侵犯性不说(时下这方面的文章甚多在中国现状下,强调传媒监督司法,异化倾向主要有:1•中国司法本就幼稚软弱,自信心不强,外界稍有权威机构干涉,就易使其改变立场,在传媒监督司法毫无节制的情况下,法律评断标准可能被架空,出现大众型司法,有效的裁决取决于大众的评论、情感。前一阵一起公安人员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在舆论和群众的喊杀声中最终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个典型案例。目前在中国尚无专门的新闻法,中国传媒整体素质不高且缺乏制约,经常热衷于在审前或者在审判过程

5、中随意的搞“跟踪报道「专家评案;“百姓说法”,毫无疑问,其间的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将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公正裁决。2.众多新闻媒体缺乏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正确视角和定位。如有的新闻经常报道某法官如何生活朴素,以步代车,或某法官经常帮当事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等等,还限囿于传统的清官情节,不具备现代的基本司法理念,缺乏把司法引向公正正义、程序至上的理念和潜在倾向。3•如前所述,在中国,表达机关基本掌握在权威部门手中,很难想象媒体能对司法权的滥用、腐败有多么深入全面的监督,也正是如此原因,中国传媒

6、监督司法呈现出较强的不平衡性,系统内的、本地的传媒影响明显大于系统外的、外地的传媒,地位级别高的传媒的影响又高于一般传媒。第二,传媒监督司法的规制。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客观现实上,司法权毕竟也是一种权力,它的行使客观上也需要监督,特别是当今司法权膨胀腐败的现象又加剧了这一需要,使得这一监督即使不具有政治原则的含义,但至少可以作为一项技术性原则加以使用。在我国应加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的工作,一方面,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使媒体明确新闻监督的合理界限,例如规定在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都允许新闻监督的介入,但

7、在案件的审结前应当禁止有明显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评论,诸如此类的规定既确保了新闻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又维护了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对传媒行为进行规范提供了标准和依据。1•新闻媒体自身应加强自律,以自身的特殊地位寻求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的恰当平衡。笔者设想,新闻媒体的自律可借助于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来完成,这样既可以相对的减弱媒体对行政权威的过度依附性,打破舆论界高度划一的沉闷局面,也可以保证舆论的相对多元化和相对独立性。由于新闻监督的特殊性及其自身广泛的影响力,决定了一

8、味的依靠国家法律强力规范难免失去灵活和敏锐性,只有在内部也形成一套被广泛认可的自律体系和规则,由迫使到认可再到习惯,一方面提高了媒体监督司法的“门槛”,另一方面也为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提供了一层过滤机制。1•笔者认为法院可直接对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作岀禁止或者限制报道的命令,将规范传媒自由表达的限制权和过渡表达的惩罚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媒体享有申诉权。当然,法院只有在媒体监督超岀了上述的合理界限时,法院才可以发出限制、禁止的命令甚至进行惩戒。三、社会公民监督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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