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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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査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它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在审判实践中,行政自rti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Z间最容易发生争议从而引发行政诉讼的一个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权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此正应验了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占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那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限”在哪里呢?20世纪在西方出现的“新滥用权力”理论旨在冋答这一

2、问题。它认为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无限扩大,行政权力的滥用不仅存在于突破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的滥用,而且更多地存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滥用(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上述两种情况分别以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加以规定。本文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指滥用职权,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滥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滥用是行政权合法但不合理的滥用,它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比如拖拉作风、官僚主义、专横等,严重损害着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种新滥用权力理论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划定了一条界限,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耍合理,否则将被认定为滥用。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如何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3、,也引发了行政法领域内的一次重大革命,它导致行政法学的“法治”涵义发生了变化。行政法学的“法治”固然要讲“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但有了一个重大的补充,即重点讲“控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权”。法治含义的变化和扩大,使行政法学屮的另一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应而生,突破了原有的“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界限,使行政法从对自由裁量权无力的两难境地中摆脱出来,在行政诉讼中形成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司法审查的新原则,即行政合理性原则。然而,对合理性原则能否成为继合法性审查之后的乂一个司法审查原则,在我国行政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上存在诸多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属

4、违反合法性原则的行为。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如滥用职权与其他形式的违法行为并列在一起,均属人民法院判决撤销Z列,而H.从行政滥用职权行为的全部过程看,它是一种非法性质,应属合法性原则的审查范围。因此,他们认为承认合理性原则没有实际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坚守行政合法性原则难以对滥用自由裁量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因为滥用自rti裁量权的行为往往在外面都包裹着一层合法的外衣),但若引用一个合理性的范畴来检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不仅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和冲突,而且在理论和逻辑上也是难以成立的。因此,他们将对行政滥用职权等滥用自

5、由裁量权行为的合理性司法审查解释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以弥补这一缺漏。通过以上两种观点不难看出,坚持第一种观点的论者在剖析行政滥用职权的涵义及表现形式吋,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合理性原则的角度,用目的、动机、正当考虑等原本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要素来解释行政滥用职权。因此,如果把行政滥用职权认定为违反合法性原则,将造成其涵义、表现形式与性质的无法统一;对坚持第二种观点的论者来说,行政滥用职权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目前理论界对其表现形式所作的列举已达数十种之多,却仍有尚未穷尽的现象。而且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究其实质,同样也应适用合理性审

6、查原则。因此,把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表现形式多样的违反合理性原则的i由裁量行为仅仅视作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综上,笔者认为,在行政口由裁量权日益扩张,行政滥用职权日益多样化的今天,理应赋予合理性原则以独立的地位,以弥补合法性原则审查行政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不足。行政合理性原则既然确定为一项司法审查原则,“合理”的具体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它即是行政机关“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尺度,同样也是司法机关予以司法审查的标准。理论界普遍认为,一方而,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口的在于对“合法”范围内的口由裁量权行为子以有效控制,所以其标准必须宽泛,否则很难防止任意裁

7、量;另一方面,合理的标准又不能无限扩大,不然会与道徳标准相混淆,加重司法审查的负担。在这种两难境地下,我们惟一的出路是以全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法律为基础,要求合理必须围绕法律,以立法的目的作为判断的出发点,并辅之以长期以来司法审查中形成的一些经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而:第一,是否符合法律口的。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H的。行政机关行使口由裁量权时,必须止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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