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xing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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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xing问题研究论文摘要修改后的刑诉法较之于2004年“尊重与保障人权”入宪,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入法更具现实意义。侦查监督工作中对人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审查批准逮捕条件的审查方面,其中最突出的保护又体现在逮捕措施的少用、慎用,但由于逮捕是对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束缚,远不同于其他强制措施,因而备受关注O论文关键词人权保护逮捕条件社会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总则中规定犯罪基本特征之一,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而本文所涉及的是在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可将其理解为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对于逮捕的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共有三款

2、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到一百四十一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进行了细化,将逮捕主要划分为一般逮捕、径行逮捕和转捕三类。相应的社会危险性也被分成了三类:一、一般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规则》从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九条的第一款的五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1•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这款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将一般逮捕的适用条件更加细化,这样使我们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有了两条捷径,一是对于拘留

3、期限三十日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罪行,格外关注审查,因为“多次作案、流窜作案”本身也是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条件,这样也是为我们审查批准逮捕把了第一关;第二条捷径便是,在刑法条文中,对于某些犯罪的立案追究本身也是有次数要求的,比如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卖淫罪等,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本身就涉及案发的次数,这也为审查批准逮捕工作提供了一种方便。而对于“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要结合这款前半部分的要求完整系统的理解,即:在实施多次、连续、流窜作案后,其犯罪嫌疑人对工具的处理、对赃物的处理、对该犯案后的动向等来综合考虑其是否“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而如果笼统的理解为必须是

4、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所要求的证据条件来证明,势必对于这款逮捕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从而不利于有效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2•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笔者认为这条的运用,不局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类、公共安全类和妨害社会管理的秩序类的特定罪名,而是以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侵犯的法益程度来判断,而且此种危害是依据是否可能具有危险性做为判断,但是这种危险性的判断又不能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加以判断的,而是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以客观方面的表现应作为重点的判断依据,因为“危险性”这种表现,本身是带有

5、一定主观倾向的,这中主观性较强的标准,如果不能以一种较为客观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很容易就会产生偏差,从而导致逮捕措施的滥用,以至于违背了最初关于该逮捕条件规定的立法原意。3•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笔者认为,对于这款规定逮捕条件的运用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一方面,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如果作案工具是被犯罪嫌疑人已经抛弃或无法查找的、赃物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或是作案现场已经遭到犯罪嫌疑人明显破坏等情况的,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有了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以此作为是否需要逮捕的依据;另一方面,如果

6、案件涉及结伙作案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都已经全部到案,或者是否已经全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有串供可能的,因此涉及多人结伙作案的案件,是可以依据逮捕条件进行运用的。同时,这一特点也如同多次作案或流窜作案一般,因为“结伙作案”也是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条件之-,这样在司法操作中只要是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就有三分之一是“结伙作案的”可能,因此这样也是为运用这项逮捕条件提供了一种辅助效果。2•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笔者认为,这款的运用应该主要针对案件本身有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的案件。而

7、且,效仿“干扰证人作证”的运用较为适宜,因为无论是证人、被害人、举报人还是控告人都是涉及案件的第三方,在案件中都存在主观意识的发挥,如果能从这四类人中之间取得犯罪嫌疑人侵害其诉讼权利的证据,是作为运用这款逮捕条件最为理想的状态,但是对于这种“理想证据”的取得也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对这四类人的侵害为前提的,然而对于侵害前期的迹象,该如何把握,更需要办案人员就每案的特殊情况而综合分析,并非简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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