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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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一、补强证据规则的定义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拯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冇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在各国,补强规则多见于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例如在日本,依照日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不问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要认定其有罪,在口白Z外,还须有其他证据。确立补强法则,一是为了防止误判;二是为了防止偏重自口。成为自口的补强证据的,必须是

2、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且必须是本人供述(自白)以外的证据。但是,对于本人记载的H记、笔记、备忘录等,如果并非是预料到侦查、公审而记载的,则可以成为木人自白的补强证据。补强规则无论是对于证据规则的概念,还是对自由心证制度,都构成了一个特殊的例外。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是用以规范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的,补强规则却是对证据证明力的限制或规范。证据的证明力,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都委诸于法官或陪审团自由判断,I大I此,补强规则对证明力的限制乂构成了自由心证制度的例外。在H本,口供补强规则包括三方面内容:(1)补强的范围,解决什么样的事实需耍补强的问题。(2)补强证据

3、的证据能力。补强证据也是用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因而必须具有严格的证明方式所要求的资格。而且,既然是用于补足口白的证据,因此还必须是独立于被告人口供的证据。(3)共犯口供的补强问题。对于该问题,口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积极说强调单独被告人与共案被告人口供的同质性,认为补强规则的旨趣在于防止偏重自白和避免误判,而在这一点上,被告人的自白与共案被告人的自白并无不同。因此,共犯口供也需耍补强。消极说强调单独被告人与共案被告人口供的异质性,认为共案被告人的口供具有“第三者陈述”的性质,因为不需耍补强。二、补强证据规则适用范围在国外,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适

4、用于言词证据,而且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而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还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除此Z外,则不得适用该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

5、理出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三、适用补强证据规则应注意的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们会经常遇到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情形。为了更准确地适用这-规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所列的五种证据,其本身并不属于补强证据,而展于被补强的证据。这五种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加以运用,否则,法官就不能以这五种被补强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补强证据是证据种类小的一种。而作为一种证据,补强证据首先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如果没有证据能力,则很显然,这种所谓的“证据”,充其量也只能算作

6、证据材料,而不能成为补强证据,例如证人的个人意见或猜测等等;其次,补强证据也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如果其本身不具有证明力,当然也不可能补强证明力明显薄弱的证据。3、本身证明力薄弱的证据不能作为另一个证据的补强证据。如在人身损害赔偿身件屮,原告提供了与其冇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所作的冇利于或不利于该原告的证言,在此情况下,这两份证人证言之间,相互不能作为补强证据。4、被补强证据如果是证人证言,则其他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所出具的证言,包括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和当的证言,均可以成为补强证据。当然,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

7、其他证据也叮以作为补强证据自不待言。5、当事人陈述也是一种被补强证据。在民事诉讼小,如果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补强证据证实,则对当事人的主张不应子以支持;如果当事人的陈述有其他证据对其证明力予以补强,或者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自认,在此情况下则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理由是:虽然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当事人陈述”是7种证据之一,但是,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小),这主耍是因为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会作岀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不会去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而导致法官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因此,一旦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就

8、极有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的错判。所以,只有在当事人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当事人陈述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就需要用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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