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浅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审计重点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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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浅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审计重点汇编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稅当前,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全国各地有序进行。尽管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已开展多年,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企业都积累了一定经验,但由于20**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性问题还未能完全出台,因此基层在开展汇缴工作时仍有不少困惑。尤其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额的问题,上级在所得

2、税法的解读和实施中以及本次所得税汇缴的布置工作中均未予明确,各地在执行时理解不一,反响较大。而其中矛盾的焦点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中“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是否仍应执行?综合相关文件及基层实际,笔者认为: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92号文的相关规定至今仍应有效。理由如下:一、从文件颁布施行的时间上看,财税92号文仍应有效92号文于20**年6月15日发布,自20**年7月1日起

3、施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年3月6日,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从时间的先后顺序上,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92号文出台于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其立法宗旨及具体的文件规定应当符合所得税法的政策框架;第二,作为一个未明确为过渡性政策的部门规章,有效期不应只有6个月,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避免企业对稅收政策产生朝令夕改的误解;第三,纵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各项文件规定,至今上级并未明确认定该文件或该项规定已废止。二、从该项收入的性质上看,应纳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根

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应当同时具备规定专项用途和经国务院批准两个要件。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政策文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后出台的财税92号文经过了国务院同意这一点已毋庸置疑。但由于92文中对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用途并未做明确规定,因此这也是

5、持该项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观点的关键依据。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源自原社会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而且在实际操作层面,对该类企业仍比照原福利企业的相关做法进行管理。因此,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仍具备一定的参考性。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减免金必须由企业单独列账,专项管理,民政、税务、财政部门共同监督;第二款也规定,减免税金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补充流

6、动资金、职工集体福利,其具体比例由各地自定。而在9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中,民福发21号文并未被列入废止文件范围。同时,根据92号文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

7、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配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为此,企业须付出相应的成本费用,而其绝大多数来源只能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从弥补安置残疾人就业所需付出的成本费用角度,应视同相关即征即退增值税具备相应的专项用途。三、与其他相关文件相佐证,92号文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

8、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92号文所述的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属该文件规定范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浅谈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应免征企业所得税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均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等做出了明确规定。92号文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此也是一脉相承,说明92号文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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