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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长理工教字〔200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奖励教学工作中取得优良业绩,授课质量高、讲课效果好的一线任课教师,以此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教学工作,投身于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设立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制定此评选办法。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比例第二条凡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且每年都承担至少一门本科生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或至少两门专业课教学任务,评选当年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
2、主要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第三条评奖的总体比例为专任教师的10%(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第三章评选条件条参加评选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等教学资料齐全,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显著,评选当年专家同行评教成绩在“良好”以上(一等奖必须为“优秀”);(三)全面关心学生的成长,成绩突出,受到学生普遍欢迎,评
3、选当年学生评教平均在85分以上,(一等奖必须在90分以上);(四)认真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近两年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一篇以上,或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校内自编讲义)一部以上;(五)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建设、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方面,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学院(部)成立由五人以上人员组成的“’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领导小组”和由专家教授组成的“’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专家小组”,“领导小组
4、”负责本学院(部)组织推荐工作,“专家小组”负责业务考评工作。第六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选办法的制定和教学质量优秀奖的评审工作。教学质量优秀奖评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五章评选程序第七条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每年度评选一次,教务处负责总体工作安排,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的组织推荐及候选人的业务考核。具体评选程序如下:(一)年初,各学院(部)组织申报,确定候选人;(二)各学院(部)组织“专家小组”对候选人进行听课,每名候选人有三名以上同行专家听课,形成综合同行评教意见及成绩,填写一份“长春理工大学课
5、堂教学评价表”;(三)年末,教务处下达评选通知,各学院(部)组织候选人填写“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申报表”和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院(部)“领导小组”对候选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推荐人及推荐等级,学院公示;(四)各学院(部)将“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推荐汇总表”(各一式一份)和被推荐人的“申报书”和“课堂教学评价表”(各一式三份)报送教务处审核;(五)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例会,对各学院(部)申报的教学质量优秀奖进行评审,学校公示。第六章奖励办法第八条学校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荣誉证书
6、予以表彰,并颁发奖金(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第七章附则第九条凡在教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一)两年内,发生过教学事故或受过其它行政处分;(二)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第十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者,撤消奖励。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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