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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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浅谈财政部于1998年6月制定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这一具体准则,并于2000年12月进行了修改,2006年2月财政部再次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以《企业会计准则一一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重新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不再将投资严格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对旧准则中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再进行规范,短期投资视为交易性证券,长期债券投资归入持有至到期投资,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一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同时对于投资者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如果投资者对被投

2、资企业没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该项投资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不作长期股权投资处理,而作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处理,也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一一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新准则仅规范企业涉及投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各种股权,包括购人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其具体变化内容如下:第一,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明确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

3、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旧准则规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同时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由此可见,新准则要求将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只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核算。第二,新准则增加了企业合并时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规定。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应当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方式,在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企业还应进一步分

4、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第三,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以发行

5、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则应使用公允价值。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均使用公允价值。第四,新准则中权益法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较旧准则有较大变化。一是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

6、等,而在新准则中则是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相比较。二是新准则不再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相应地取消了有关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规定,股权投资差额不再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而是直接在取得投资的当期确认为当期损益。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单独确认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五,新准则规定对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资产减

7、值》的规定处理,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至可收回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一点与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能转回。第六,新准则规定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处理原则同旧准则基本相同,不同的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变动而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旧准则要求由“资本公积一一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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