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治安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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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治安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的规制摘要《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权和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但公安机关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由于自由裁量权的自由空间较大,如果使用不当往往会造成诸多的消极影响,削弱行政机关的威信。文章从我国立法上规定的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内容出发,试图分析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对治安处罚屮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监督。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自由裁量权必要性一、立法上关于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1)对罚与不罚的裁量权。《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该法第19条又规定

2、“违反治安管理有情节特别轻微等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罚”。(2)对处罚种类的口山裁量权。治安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3)对处罚幅度的裁量。在罚款数额方面,规定了200、500、1000、5000等不同的幅度。在行政拘留方面,规定了5日、10日、15日等不同的档次。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情节,公安机关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对处罚幅度进行口山选择。二、对治安处罚中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必要性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使自由裁量成为必要,正是由于这一点,立法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力图通过自由裁量权

3、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H前我国的法治现实却向我们警示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确冇必要进行规制和监督,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木身的性质及运行方式。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执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担。负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治安管理是重中之重,治安管理处罚权的自由裁量在公安工作中运用频繁,对其加以规范对于整个公安行政来说都有重要意义。(二)公安执法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相对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均与社会的公共安全、秩序紧密相关,其内容及结果通常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且公安行政具有强制执行权,其执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大。因此,对执法中的行政裁量

4、权进行控制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甚至警匪勾结的情形也同样屡见不鲜,“孙志刚”案向我们表明,治安管理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尤其是对行政裁量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正在进一步加剧社会治安秩序的脆弱性,行政裁量的理性价值止在受到无情的践踏与破坏。因此,必须更加重视对行政裁量权的严格控制与监督。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没有适度的扩权,等于放纵破坏治安。而没有警察权的控制,放纵的不仅仅是破坏治安,更是对公权力运行规则的损害三、对自山裁量权的控制和监督(一)细化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通过立法対治安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规则、程序进行更为细化分割的制度构建。不再采取过去一刀切

5、的方式,而是要求公安机关根据涉案人员的情节是否严重,选择在不同的处罚标准下实施程度裁量权。通过对行政裁量权的运行范围予以切割分化,大大限制了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的裁量权,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处罚的任意性和不公平。(-)严格遵循行政均衡原则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补偿与对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剥夺基本相当。这便要求在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均衡原则要求,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得全面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从而实现行政实体裁量上的自我约束。(三)从程序正义原则上进行控制对程序正义原则的遵循,正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

6、随意拖延或规避法定职责,避免由于其过度的主观随意性而采取不必要的手段、方式、程度来加重公民的义务。就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正当的行政程序实质上是对个人自由提供的一种重要保障,是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要求”,“它能在警察与公民之间建立一个相互信赖、和谐、互动的空间”。(四)治安处罚中的司法监督控制这主要是司法机关介入治安处罚屮来,实现司法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全面监督与控制,对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审查机制的逐步完善。总Z,对治安处罚中的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和控制,除了需要一个全面的规范的机制外,还应提高执行主体的执法索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处罚的公正性,才能和谐的处理行政主体

7、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参考文献:[1]刘卫,林晓东•治安警察权:扩张与限制.[2]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J]•法学研究,2004(4).[3]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04(4).[4]陆晶•对现代警务行政程序机制的法理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1)・(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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