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法学理论论文设计,绝对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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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理论论文-试论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摘要]文章从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历史必然性、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符合法律的要旨两个层面进行论证,空间利用权应当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关键词]空问权空间利用权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故加强对地卜•空间和地上空间的利用,实属十分必要。以各种方式开发利用空间,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趋势。与开发利用空间如火如荼的局面相反,我国空间利用的立法层面,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我国大陆有

2、关空问权的专门立法尙属空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稍有涉及。鉴于此,许多学者无不赞同在我国的物权法中确立空间权制度。但就空间权中的一些理论问题,学者之间的认识颇不一致。本文将针对空间利用权是否应作为独立权利的理论基础进行论述。一、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历史必然性所有权神圣为传统民法中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在土地所有权上即表现为土地所有权“上穷天寰,下及地心”。故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包括了地表所有权,空中所有权和地下所有权三部分。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土地,以地表为屮心而拥有上下垂直的支

3、配力。在传统民法中,空间权一直属于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于土地之上下,土地所有权范围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三部分。于此情形下,空间既无必要,亦无可能从土地中脫离而独立,空间仅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与此相适应,空间利用权无独立存在之必要,均被包含于土地所有权之时至近代,尤其是19世纪工业革命之后,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一方面城市人口剧增,城市规模急速扩张,从而给土地的需求带来了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动了人类建筑水平的迅速捉高,从而为人类土地的立体利用开辟了无限前景。土地需求

4、的压力和建筑水平提升,激发了人类向土地上空和地下开发和利用的热情。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铁道、地下停车场等利用空间的情形纷纷涌现。这些空中或地下建筑物的山现,无疑缓解了土地需求压力,提升了城市土地利用率,同时,也对传统的土地所有权提出了挑战。由此可见,虽然于近代之前,空间利用既无存在之必要,也无出现之可能。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传统的土地所有权遭遇挑战,依靠其已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利用空间的问题。于此,传统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应该得以突破,应当使有关空间的权利从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解决生产力

5、发展带来的问题。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是符合力史发展规律的,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二、将空间利用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类型符合法律的要旨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値通常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其往往会在一平等的层面上紧密相连融洽一致。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

6、义则需耍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値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槪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P43)然法律是通过何种途径来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呢?德国法哲学家耶林捉出的“法学乃权利和义务之学”的命题深刻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指明了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而展开的。既然如此,则法律首先应确定权利和义务,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得围绕权利和义务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故法律乃为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权利由于法律而后才有生命,才有气

7、力,同时又将生命与气力归还法律。”(P6)空间利用权作为权利,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正义的社会秩字的形成。上文已述,空间利用权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逐步产生的,与此相适应,有关空间利用权的地位问题日益提到日程上来。若将空间利用权纳入其他权利范畴,则不能解决有关空间利用权的问题,并且有关空间利用的问题,往往涉及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成本巨大,利益主体繁多的工程项目。问题的及时解决有助于各方利益的协调,反之,若久拖不决,则会出现“牵一发而全身动”的尴尬局面,于此情况下,法律不仅与于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

8、社会秩序的理念相去甚远,反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故将空间利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从根本而言是符合法律的要旨的。参考文献:[1]王利明:物权法专题硏究(上)[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815[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山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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