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上推定与举证责任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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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法律上推定与举证责任之关系摘要:法律推定是法律中一种重要的制度,但法律中不同的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正是基于这一点笔者对推定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起到理论上的指导意义。所谓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基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假定。推定根据有无法律规定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事实认定者在特定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在不存在其他相反证拯时,必须作出的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成立的推断;事实推定,则是指事实认定者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规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

2、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具真伪的结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徳日两国诉讼理论仅在广义上承认事实上的推定,而认为狭义上的推定仅仅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一种客观存在,是法官运用已知的事实和证据根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形成对案件事实心证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其与法律上的推定在深层次上的根拯都是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所谓常态联系,是指仃常生活的一般情形下,甲事实与乙事实会同时存在或不存在.出于法律不可能预先将所冇应当适用推定的情形全部加以列举,故事实上的推定显然是十分必耍的,并能促进司法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本文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法律上的推定与

3、举证责任的关系或者说是根据对举证责任的影响对法律上的推定进行分类.首先法律上存在一种不可推翻的推定。如我国〈民法通贝IJ〉规定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I•六周岁未满I•八周岁已口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來源的也未必就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具备的思维判断能力,而只是〃很可能〃而已•这种推定同样也是依据间接事实认定事实的一种方法•立法者使某些推定成为确定性的推定,不允许用证据加以反驳还是基于社会政策/价值趋向/诉讼效率等因素的考虑•不可反驳的推定在前提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律的规定直接推论

4、推定事实成立,申言之,不町反驳的推定使基础事实的成立取得了同推定事实成立同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负举证责任一方无须举证,对方当事人也不能提出反面证据予以反驳,即使反驳也无效.,进一步说不可反驳的推定解除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其次法律上存在一种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反方当事人的推定•如我国〈民法通则・>屮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种推定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直接推论推定事实成立,与不可反驳的推定不同的是对方当事人叮以提出

5、反证证明这种推定为假,但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是一种反面证明责任,也就是说对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能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对方当事人承担的是一般证明责任•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法律规定这种使举证责任倒置的推定主耍是基于公平分配举证责任的考虑•当与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的控制Z下时,由其对方当事人來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就要通过推定來倒置举证责任•从而契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再次在法律上还存在一种降低证明度的推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被称为〃表见证明〃.在所谓的〃定型化的事态经过〃(具冇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发生作用的情形下,无须经

6、过细致的认定,就可以对某事实作出认定•如果要对表见证明做出一生动的比喻,那么一般的事实认定好比各站点都停靠的列车,而表见证明则是通过特快列车直接达到终点站来进行的特殊的事实认定•所谓定型化的事态经过是指一种定型化的事态发展过程,其具体定义为〃无需经过象一般生活经验那样详细的解明就可以认定起存在的,并基于其定型化之性质而无须考虑个别事实具体情况的事态发展过程总而言制Z,在生活屮,事态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这样发生的。在德国表见证明的典型例了就是,在停泊于固定场所的船舶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的船舶碰撞事故中,承认其他船舶的驾驶者存在(故意)过失的表见证明,而在铁道路

7、口截路机适时关闭时发生列车撞人事故的场合,承认被撞者存在(故意)过失的表见证明。表见证明的特色表现为当事人只要对事态发展外形的经过作出证明即可,而法院无须对更具体,更细微的事实进行认定(在上述的例子小,法院无须对船舶驾驶者存在什么样的过失进行认定),或者只进行〃存在某种过失事实)这样概括式的认定。由于此处用于认定过失或I大I果关系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表见证明中允许存在这样的特点。虽说如此就具体的纠纷而言,也可能会出现不符这种经验原则的情形,换言之,当事人可以就事态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例外的/不符合〃定型化事态经过〃提出反证。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不

8、必承担举证责任,只须使主要事实的认定陷于真伪不明的境地即可。举例说:在某日深夜,A用车将B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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