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保险支出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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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商业保险支出会计核算【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为员工在社会保险之外购买商业保险。笔者在对多家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商业保险支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甚至由此引发了小金库、账外账等恶劣后果,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关键词】企业商业保险会计核算《劳动法》规定,国家鼓励用人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142号)中将补充养老保险统一称为企业年金。2006年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增了关于企业年金核算的相关内容,对企业年金的会计核算做出了规

2、范。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目前市场上,各大保险公司还有各种命名为“XX年金”的商业保险产品,也被相当多的企业购买,但其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年金核算的相关规定。而各企业购买这类商业保险所产生的支出,正是本文希望探讨的主要内容。一、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补充商业保险产品在产品设置形式上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该类产品普遍为分红型保险产品,并且由于目前国内保险产品的设计利率为2.5%,投保人一般可获取每年至少2.5%的分红收益;二是该类产品普遍设置有三种不同性质的账户,分别是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以及个人账户(个人交费)三种,其中公共账户的所有权归投保人(企

3、业)所有,个人账户(单位交费)的所有权归投保人(企业)所有但可由投保人转让给被保险人(员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所有权归被保险人(员工)所有。如某保险公司某团体年金产品条款标注:“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经投保人申请,公共账户资金可直接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和'单位交费'两部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按投保人要求分别记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对应部分,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本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通过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其个

4、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这些条款均表明了,只有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才真正归属于被保险人(员工)个人,而其他部分要视投保人(企业)而定。由于这些特殊性,造成在现实中,企业购买此类产品的目的分成两种:一种是看中了保险产品的分红收益,希望用闲置资金投资于保险产品获取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的超额收益。这种情况下,企业资金均存放于保险产品的公共账户内,以便到一定期限后方便支取。另一种则是确有用于奖励员工的计划,但该类计划一般期限较长,需要员工在企业供职一定年限或实现一定业绩后,才将收益权转移给员工。这种情况下,企业资金一般存放于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待条件满足后

5、,才转移给员工,若未达成相应条件,权益仍归属企业。二、商业保险支出的会计核算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商业保险支出的内容只有一处,即是在“职工薪酬”一章中。《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注明,"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企业都直接按照其他职工薪酬的处理方法一样,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将商业保险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投资商业保险的目的不同,显然这样的会计处理并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事项的实质,而且由于在现实中,投保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形成了账外资金的现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资

6、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该笔用于投保商业保险的支出实际上根本不符合会计准则关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的费用定义。因此,将此类商业保险支出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根据企业投资商业保险的目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1、为获取分红收益所购商业保险支出的会计核算如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投资于商业保险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分红收益,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险支出的实质应该是属于金融工具的范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注明,“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7、的合同”,“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但是如果将该类保险支出作为金融工具处理,那么在金融工具的归类上就遇到了一些困难。“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要求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自然不适合使用。在实际操作中,该类保险产品在企业购买时,往往会与保险公司约定投资期限,只有在期限满时支取才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若提前支取则会产生额外的终止费用。但是由于回收金额也就是分红收益不确定,因此也不能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笔者认为,应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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