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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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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的认定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各种形式的分期履行Z债,即依时间、地点、批次等要索将债权分割成权利形态多次履行。对于这种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从整个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起算,还是从各个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起算,我国法律没冇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2)244号《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笫14号答复对两个个案请示作出相反的答复,1更是增加了分期履行Z债的诉讼吋效的法律适用的难度。因此,分期履
2、行Z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很冇进一步澄清Z必要。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为请求权,2请求权的形态势必影响到诉讼时效的形态。笔者拟从请求权的可分性入手进行考量,分析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答复进行评析,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同吋渴望得到法学界同仁的指教。一、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3具体到债权的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由该种债权所产生的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债权主耍是指债权人就债所享冇的固冇的一种受领权益。可见,债权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
3、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也就是说,债权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债权是债权的请求权赖以发牛的基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权与债的请求权是处于不同层面的两种权利,债权的形式会对债的请求权的形态产生影响,即如果债权可分,债的请求权在某种意义上是可分的。二、分期履行之债请求权的可分性探讨分期履行Z债请求权是否可分,理论界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肯定分期履行Z债的请求权具冇可分性更符介立法忖的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一)从分期履行木身性质考察。履行期次是判断一个债是否可分的基木准则。在履行对分的情况卜
4、债的关系由于履行的可分割性
5、佃被切割成数个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相应产生数个请求权。(-)从部分履行是否会导致合同解除的理论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在部分履行情况卜债务人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订约冃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在决定部分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木违约时,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果违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认为己构成根本违约。4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构成契约要索Z债务,仅有一部分不履行者,以不能达契约之目的,或其全部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吋为限,将解除全
6、部契约。否则,在契约Z内容可分时,唯得就不履行部分解除契约Z—部。有一部分不履行,是否尚得达订约的,契约Z内容不可分者,应以契约为一体而观察,债权人依其余部分Z履行及损害赔偿,是否尚得达订约之目的为断。契约之内容可分者,应将已有履行之部分与不履行之部分分别观察,以债权人就其余部分之履行,是否尚得达部分订约目的为断。”5虽然部分履行与分期履行并非同一概念,但两者在某种意义上是相通的。因此上述部分履行之债解除的理论可以对分析分期履行Z债的可分性问题产生一定启示。即在分期履行Z债中,当某个期次(或部分)的履行存在瑕疵时,在构成根木违约的悄况下债权
7、人冇权解除整个合同,这时该债在此种意义上是不可分割的一个债,而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完整不可分的。但在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部分履行瑕疵并不会影响到其他期次的履行,该部分履行Z的请求权貝有相对独立性。(三)从立法上考察。合同履行是债的履行中最典型的一种,许多国家立法均涉及分期履行合同的解除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冃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
8、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i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相依存的,可就以就己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此也作出类似规定,原则是只有在根据整个合同的条款及实际情况可确定构成了对整个合同的违反时,受损方才得行使解除权,若只构成对契约屮一个可分割部分的违反,则当事人只有请求损害赔偿Z权。从上述立法町以看出,各国通常将某期瑕疵履行z债是否影响合同n的作为标准来判断分期履行合同的解除问题。即在某期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只冇影响合同冃的的情况下
9、才会影响到整个债的效力,否则只是对当期债产生影响。这实际上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在不影响合同目的的情形下,每期债具有相当独立性,相应各期债而牛的请求权也可以独立存在。(四)从利益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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