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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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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处驾驶员的管理,保证我处公务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和车辆安全,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车辆的效能,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我处所有车辆的维修、年审和驾驶员的管理与安全教育等工作一律由车管科负责,处五区办的车辆管理、使用、维修区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定额管理。处机关主要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其他领导根据工作保证用车,处机关各科室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可与其分管领导合用,本着先上后下,先急后缓的原则,分清主次,合理使用。根据工作情况,由处办公室可随时调动车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二、车辆只能用于公事,
2、公车私用必须报处办公室,经分管领导批准,按实际油耗交费。因私事出市区到外地必须报处办公室,经主要领导批准,并交纳过路、过桥、油耗等费用。未经处领导批准,严禁公车私用。三、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车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和活动,自觉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沢技术常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遵法守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四、驾驶员要熟悉所驾车辆的技术性能,严格做到“一日三检”,不带故障出车,安全设备齐全有效。五、驾驶员必须明确了解所接受任务和行驶路线,各种证件携带齐全,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六、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维护车容、车貌整洁,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驾驶作风恶劣而又屡教
3、不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教育和惩处。七、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上班时间不准开车回家,自觉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驶,不开“赌气车”和“英雄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待命,对不服从管理,不经请示领导,私自出车或多次误事的驾驶员,将给予停止驾驶车辆资格的处理。八、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更换车辆驾驶;不准将车交给非驾驶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凡违反以上规定者,一次性罚款100元,并在全处通报。九、㈠对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证明认定后,所支付的费用: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费总数的10%扣罚责任者本人;负同等责任的按
4、15%扣罚;负主要责任的按20%扣罚;负全部责任的按25%扣罚。造成交通事故除按以上处罚外,同时扣除全年安全奖。驾驶员个人负担交通事故费一年最多不超过1200元;事故费不超过100元的一次性扣除,多者按每月100元扣除,扣完为止。下半年发生的事故,上半年已发安全奖的,同时也要扣除。㈡驾驶员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后不投案或逃跑的,事故费全部由自己承担,且不能再从事驾驶工作。㈢汽车发生被盗后,驾驶员按此车每年10%折旧后的费用的30%负担赔偿金。十、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驾驶员:㈠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责任完全在对方的,可免除经济、通报、批评、处罚。㈡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驾驶员,除按
5、以上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处范围内公布事故原因,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杜绝再次出现事故。十一、实行报告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超过2000元(含)以上的科室,必须在发生事故后的第二天报告处主要领导(并报市局分管领导),事故科室随后要立即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后,必须在当天立即报告,待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完毕后,事故科室要立即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十二、实行通报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科室(含当事人),待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后,向处主要领导汇报后,在全处通报。十三、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科室(含当事人),瞒报或不上报的事故科室(含当事人),要追究事故科室主要负责人(
6、含当事人)的责任,待查清事故原因后,要给予严肃处理。十四、为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做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对全年未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奖励200元,上半年100元,下半年100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规定同时废止。-OO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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