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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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咼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所涵盖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的资金和需要再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第三条各类财政专户归口到县财政国库部门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第四条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重大决策和重大资金的安排调度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财政收入资金的管理第五条所有财政性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税收收入资金的退库、减免应当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对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必须按规定报县政府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缓征、减征和免征。第三章财政支出资金的管理第七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变动的,需

3、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八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等而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津补贴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统一安排。第九条预算执行屮,对上级财政补助的大额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批。第十条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其它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在本级预算中增加安

4、排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1)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2)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召集相关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3)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4)1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办理审批。(5)一次性安排支出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xx县政府

5、重大资金支出管理办法》(祁政秘〔XX〕35号)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以上在预算执行屮必须增加支出的,财政部门应按照程序办理追加,对预算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年终财政部门将对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对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未明确使用进度的,原则上收回县级财政;对两年以上结转结余资金全部收回县级财政。第四章财政债务资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

6、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第十五条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一般债券融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第十六条新增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财政部门收到新增债券资金时,按照要求及时提出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十七条置换债券中的

7、…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本级财政部门、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要共同签订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及相关责任等,由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协议规定和偿债进度支付。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建设谁融资、谁使用谁偿还、谁负责谁防控”原则,债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债务项目合同制定偿债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切实承担偿还责任。第五章财政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健全财政资金内控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规

8、范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操作规程,加强内部权利制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第二十条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财政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内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第二^一条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管理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不按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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