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完善税收检查法律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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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完善税收检查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我国管理性税务检查制度的现状(一)税务检查的含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相对人主要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客体则包括纳税人的应税财产、其所从事的应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以及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存款账户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检查的性质,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税务检查

2、是税收管理的重耍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笔者看来,税务检查分为管理性检查和打击性检查,这里主要针对管理性检查进行研究。(-)管理性税务检查的含义管理性检查应当是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两个环节之间的过渡性制约手段,具有打击一般性涉税违法行为的职能。管理性检查的对象主要是在税收管理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者需要或者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相关纳税事项;凡是属于清理漏征漏管户,发票核查,调查核定,办理减免税、出口退税、延期纳税手续的审核检查等不涉及立案查处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均列入管理性检查的范围,凡在日常征管中对

3、纳税人在某一环节或某一具体问题或某一方面需要进行实地调查、核查等不需要立案查处的检查,应作为管理性检查处理。管理性检查是以检查纳税人当年的涉税情况为主,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伸到以往年度。管理性检查既有事前检查,又有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三)管理性税务检查的意义1.不管英最终冃的如何,税收最突出的表现即为财富从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趋利避害是现代经济人的本性,纳税人永远都具冇逃避税收的动机,因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必须I韦I绕一个永恒的主题展开,即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限制纳税人偷逃漏税的可能性。管理性的税收检查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是维系着税收征管监控和税务稽查

4、的纽带和桥梁,対于收集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的信息、监控税源以及打击一般性的涉税违法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2.税收原则的发展决定了管理性的税务检查必然成为税务征管的重要环节。西方古典经济学的始祖亚当?斯密首创公平、确实、便利和节约税收四大原则,经瓦格纳总结完善,增加了税收的国民经济原则,西方各国奉为税制建设的圭臬,19世纪末由马歇尔侣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进一步丰富了税收效率原则。可以将之概括为〃税收应以最少的征收费用,在将对经济活动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前提下,实现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优化〃。税收原则的丰富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后税收电算化的发展,推动西方各国税收征管纷纷向〃纳

5、税人主动报税〃模式转变,即纳税人主动申报,税务机关抽样调查、征税服务社会化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该模式呈现出税务征管以检查为主的特色。二、我国管理性税务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管理性税务检查在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源监控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现状却不容忽视。(―)从税务检查的程序上来看1・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于税务检查中的管理性检查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给与被检查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被检杳人是否能提出异议或者抗辩、在检查屮被检查人被质询时是否委托律师在场、被检查人是否可以拒绝提供某些信息、税务机关怎样対被检查人进行询问、检查后被检查人是否能够要求

6、返还所提供资料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规定。只有可诉的权利才是真实的,在现实中我们不能一味的追求结果,这种唯结果论看似对为申人的权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法治化的今天我们更要追求程序上的正义,只冇程序上的正义才能使税收检查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也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宗旨。2•缺乏设立被检查人的异议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实施细则》中,除了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外,并未规定被检查人异议的权利。被检查人不能拒绝提供资料或者信息,并且要如实提供,被检查人一旦拒绝就要承担法律责

7、任。没有公正、超然的第三方审查监督评价税务机关实行税务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在税务机关和被检查人的博弈中,这个程序的缺失始终使被检查人处于被动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税务机关税收行政行为的膨胀也起到了催化作用。1.与被检查人有紧密关系的关联第三人的检查程序不齐全。《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实施细则》中除了対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金融机构等特殊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泄外,对于其他第三人的税务检查,并未规定法律责任。对于纳税人的交易伙伴的检查只规定义务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二)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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