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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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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之探析摘要辩护人在场权是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对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进行简单地探讨,从而对我国大陆地区辩护人在场权制度的建立完善进行思考。关键词辩护人在场权律师在场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辩护人在场权的概念及功能(—)辩护人在场权的概念。辩护人在场权是指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人享有在场的权利。辩护人在场权是辩护人基于在刑事诉讼中独立主体的地位所拥
2、有的独立的权利。辩护人在场制度起源于美国1963年吉迪恩上诉案和1964年莫萨亚诉美国案,确立于米兰达上诉案,因而辩护人在场权又称为“米兰达规则”。(二)辩护人在场权的功能。辩护人在场权的确立,对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辩护人在场权有见证过程的功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资讯掌握并不对等,辩护人在检察官以及法官讯问被告的时候在场,可以针对过程当中检察官和法官所提问题的内容,了解到其对于事实调查的方向以及计划,从而缩小他们相对于被告的咨询优势。其次,辩护人在场
3、有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尤其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相对比较封闭、秘密,权力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很容易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检察官以及法官实行调查行为时允许辩护人在场,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规定,达到“收敛效果花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人在场可以证明其是否使用违法的方式取得口供,或者在对住宅实行搜索、扣押时在场,观察是否具有有效的搜索票以及符合比例原则。再次,辩护人在场权具有一定的缓和功能。一方面,辩护人在场,可以透过咨询以及指导实行权利,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上的不确定感。譬如在讯问
4、时,辩护人可以即时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解问题提出的可能用意,以及应该如何回答,或者是行使缄默权拒绝回答;或者只是单纯的陪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独自面对具有压倒性权力的国家机关,因此获得心理上的缓和。另一方面,通过辩护人的协调,可以了解刑事诉追机关的意图,化解双方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措施所引起的紧张关系,消除对于其可能产生的偏见。二、我国台湾地区辩护人在场权制度(一)辩护人在场权的实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场权的行使分为调查阶段、侦查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首先,调查阶段。
5、司法警察知悉有可罚行为的嫌疑时,可以依职权开始调查程序。这一阶段在侦查阶段之前,被告人或嫌疑人的辩护人可以在司法警察讯问时在场,并得陈述意见。其次,侦查阶段。检察官为了在其所主导的侦查程序中作出影响判决效力的决定实行调查,讯问被告人以及实施勘验时,辩护人被允许在场,并且检察官在讯问鉴定人时,辩护人可以在场。第三,审判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人的在场权在原则上是不容许被打断的。法官在进行事实调查时,讯问证人、鉴定人时辩护人亦可以在场。在法院取得证据的过程中,辩护人可以参与,如在法官实行搜索扣押以及勘验时也允许在场
6、。(二)辩护人在场权实行的限制。原则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可以参与的,但是基于特定的原因,辩护人在场权依法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原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掩盖事实的危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有事实足认辩护人在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可以限制或禁止辩护人在场;辩护人在法官实行搜索扣押时在场会对于搜索扣押的目的达成造成危险或会妨害勘验的,可以限制其在场;辩护人可能妨害证据保全的可以限制其在场。第二,自愿放弃。法官讯问证人、鉴定人时,若辩护人在通知到场义务实现之前放弃行使他的在场权时
7、,法院因此免除通知他到场的义务;检察官进行勘验时,若辩护人在通知到场义务实现之前表示放弃实行他的在场权时,检察官也会因此被免除通知他到场的义务。第三,迟延危险。若根据具体的事实,通知以及等待辩护人在预定期日到场的时间经过,会使得搜索扣押、勘验或是证据保全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被达成时,通知辩护人到场的义务可以被免除。第四,其他原因。辩护人在场有妨害“国家”机密或妨害他人名誉之虞,或其行为不当足以影响侦查秩序时,其在场权可以受到限制或禁止。三、对我国大陆地区在场权确立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人在场
8、权是不完整的,侦查阶段律师享有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只能被称为“有限的帮助权”。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为律师的在场权的确立埋下了伏笔。我国大陆地区应当适当借鉴台湾地区的辩护人在场权制度,从而使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口(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吴俊毅■辩护人论•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9年版[2]林饪雄•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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