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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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一、案件來源柳州市屮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三初字第14号、广西壮族白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三终字第35号判决书。二、案件要旨竟业禁止是一项约定的义务,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H由就业的一种限制措施,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在竞业禁止协议或含竞业禁止条款的劳动合同小了以约定。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须具备主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多项要件。三、基本案情原告翁氏物流公司是从事物流综合服务的公司

2、。2002年8月3月至2004年1月,被告胡某任翁氏物流公司副总经理、营运小心总监等职务。2004年5月,胡某向翁氏物流公司辞职,同年7月,温某与潘某、覃某等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道路货物运输等。胡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后翁氏物流公司以胡某违反竞业禁上约定,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为由向柳州市屮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院审理柳州市屮级人民法院认为:因翁氏物流公司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胡某获取其管理诀窍,利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不正当的妨害,故不能认定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胡某虽曾担任过翁氏物流公司的副总经理兼任有关

3、部门经理,但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仍属于公司的聘用人员,故胡某无须承担法定的竞业禁上义务。同时,胡某虽然在离职后与他人成立了与翁氏物流公司属于同行业的南宁三零运输有限公司,但是翁氏物流公司原來并没有就有关竞业禁止问题与胡某进行约定,并且也没有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给胡某和应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因此,胡某也无须承担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综上,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翁氏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翁氏物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H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理由是:胡某侵犯了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违反竟业禁止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经

4、理”仅指总经理不符合立法原意,根据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包括副总经理在内的管理人员,胡某作为翁氏物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受公司法约束,不得占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胡某则答辩称H己没有在在职或离职期问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本案不适用新《公司法》的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针对翁氏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胡某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翁氏物流公司提出的胡某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I匕的违约责任以及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前者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畴,属于劳动争议,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

5、委员会中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町向法院起诉;后者才属于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而一审法院将两个不同的诉合并在一起审理,并将两个不同的程序合并为一个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故法院另行裁定驳回翁氏物流公司请求判令胡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之诉。关于胡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说明其拥冇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扭施,故无法认定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采取了何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因此,

6、一审法院认定翁氏物流公司未尽举证责任,没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证明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止确的,胡某没冇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五、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主张胡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规定,但最终却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因对于竞业禁止的错误理解,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个案例中,我们已经对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关系作了简单的分析,木案中,我们将对竞业禁止进行进一步探讨。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

7、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办企业,与原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的一种法律牯施。用人单位采取竞业禁止捲施的方法包括: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制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冇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竞业禁止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一般应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冇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却不论劳动者所在岗位、知识技能以及是否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一律

8、都与Z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做法是对企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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