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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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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狼狗咬伤顾客宾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余屮桂刘宗亮【案情】2008年10丿J24FI晚,乔明与儿位朋友到某宾馆舞厅娱乐。中途乔明到宾馆的走廊上接听电话,被该宾馆的狼狗咬伤右腿。乔明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疫苗,并进行伤口清创包扎。由于伤势过重,乔明住院治疗,以防病情恶化。之后,乔明与宾馆老板多次商谈赔偿事宜,老板均以种种借口推卸责任。据此,乔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某宾馆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乔明提供了书面的证人证言及派出所接警登记表一份,同时述提供了其住院病历。某宾馆答辩称:狼狗一直都是圈养的,既有铁栅栏,乂拴有铁链子,不
2、可能咬伤顾客。即使乔明是被狼狗咬伤,肯定是乔明的自身过错所致,宾馆老板事后提供了照片,证明其狼狗圈养的状态。该宾馆老板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屮,对某宾馆老板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笫一种意见认为:某宾馆提供的证据证明,狼狗处于圈养的状态,有铁栅栏且拴有铁链子,因此不可能咬伤乔明。即使乔明被餐厅狼狗咬伤,也是其自身过错引起,何况宾馆工作人员并不知道也未见乔明被狗咬伤。宾馆老板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3、。木案中,乔明被宾馆老板所饲养的狼狗咬伤,而某宾馆提供的证据乂不能证明乔明受伤是英自身过错所致,故某宾馆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有两个构成要件: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所谓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和管理的动物。因此,野生动物不属此例。2、须因动物口身的动作
4、造成他人损害。这是指动物基于其口身的危险性,在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下实施的口身动作。因此,如果动物在人的驱使或强制下伤害他人,则动物实际上成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应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而非动物致人损害。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以下三条:1、受害人过错。受害人过错包描故意与过失。故意是指受害人有意挑逗动物致害。过失是指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被动物损害的危险而不予躲避的心理状态。受害人因故意行为而致害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免责。但是,如果受害人因过失致害的,则不能机械理解《民法通则》
5、第127条而认定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免责,而应当结合该法第131条的规定,根据致害发生的具休情况来判定是免责还是减轻责任。2、第三人的过错。第三人有意诱使或迫使动物致人损害的是故意。第三人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而未预见到或者预见到而希槊能避免的,是过失。第三人过错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如果不能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则仍应当承担责任。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事先有免责的约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事先有明示或者默示的免责约定时,可以免除责任。在诉讼屮,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他不能证明上述免责事
6、由的存在,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乔明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能够相互印证,且其提交的病历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乔明在某宾馆娱乐过程中被宾馆老板的狼狗咬伤;而某宾馆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照片,仅能证明宾馆老板饲养的狼狗在通常状况下是圈养的,有铁栅并拴有铁链子,而不能证实事发时该狼狗的状况,更不能证明有任何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某宾馆的答辩主张理由不成立。其作为动物饲养人,理应承担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及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如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享有依
7、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7条也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乔明在某宾馆娱乐过程屮,被宾馆的狼狗咬伤,且宾馆无任何免责情形存在,该宾馆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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