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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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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期延期证明范文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6)发生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以上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由发我人承担的风险反之如果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是
2、承包人的违约或都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则工期不能顺延当发生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时应按以下做法予以确认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文件等的规定予以确认经工程师确认顺延的工期应该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工期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应顺延工期办个工期顺延签
3、证再办一个费用损失索赔签证一定要分开办啊这是关键 如果合同约定停水停电费用一次包死则只能办工期顺延了 工程延期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而在实践中当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项时发包人出于减少工程款项的支付金额、拖延工程款项的支付等目的而以承包人施工逾期为由反诉承包人而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又往往会以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不具备、发包人指定分包衔接、不可抗力等作为工期逾期的抗辩事由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承发包双方各自的证明标准又有着什么不同呢?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施工过程中
4、应如何做好工期顺延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呢? 在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笔者通过认真研究代理的众多涉及建设工程工期逾期的案件认为发包人只要证明承包人的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即可而作为承包人而言其若主张自身不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自身有工期顺延的正当理由且工期顺延的天数不少于发包人主张的工期逾期的天数 谈到举证责任分配就不得不提到证明标准何谓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在建设工程工期违约金纠纷中承包人的证明标准是比较严格的作为承包
5、人而言其必须要证明确实存在顺延的事项、实际延误的天数且在关键线路上有因果关系这对于通常没有严格管理制度和能力的承包人而言在诉讼中其提起的证明工期顺延的证据也往往很难达到如此的证明标准 就发包人而言当其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时只要证明承包人的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即可;而就承包人而言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工期顺延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工作笔者认为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事前防范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后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二是事中控制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争取获得发包人同
6、意顺延工期的签证 工程建设是需要承发包双方共同努力的是一个互赢的过程如果承包人提出的工期顺延的签证的确符合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的发包人也不应无故拒绝签字确认这样有利于工程进度及工程最终的顺利竣工否则承包人因此而采取停工等措施对于双方而言都是有弊无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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