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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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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量证明书范文 重量证书约束谁近年来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签订并履行港口装卸合同后以记载的散装货物数量和品质状况的重量证书约束港口经营人双方在港口装卸作业合同中因货物短重产生的货损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散装货物的商检重量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否约束港口经营人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界的争论较多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有不同本文从散装货物的重量证书产生依据和内容等方面入手结合审判实践发表以下分析意见产生依据 重量证书是基于运输合同、贸易合同产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托运人)往往在起运港货物装船后委托公证
2、行或SGS(SocieteGemeraledeSuiveillanceS.A.的简称译为“通用公证行”)作重量鉴定货物到达卸货港后买方(收货人)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申请商检机构作水尺计重鉴定根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重量鉴定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费用依据故重量证书是约束发货人(卖方)或海上承运人的证据笔者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验收条款之一和基于承、托双方约定而产生的重量证书反映的是买卖合同或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检验买卖合同或运输合同是否全部
3、或适当履行的证明文件之一制约港口作业人该证明文件与装卸行为过错与否在法律上并无因果关系且脱离港口装卸散装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原来、原转、原交”的散装货物的交接惯例;亦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重量”缺陷和实践误区 重量证书的“重量”缺陷是指重量证书通常所采用的计术手段――水尺计重(Draftsurver)有5‰的误差其次是指重量证书未经约定不能约束港口经营人 根据中外航运实践除油船外散货船计量通常使用水尺计重水尺计重是根据物理学原理估算船载货物的方法其结果与船舶吃水测量、海水密度、压载舱、淡水舱的测定和船舶常数
4、以及测量人员的专业素质、船舶结构的变化有很大关系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水尺计重有5‰误差而产生的纠纷履见不鲜原因是收货人基于节约衡重费用和装卸时间往往委托商检机构作水尺计重商检水尺 证书又未注明有5‰误差作业委托人常用商检水尺数去约束港口经营人常见的纠纷形式是:作业委托人以水尺计重数等同实际装卸数或以水尺计重数与未经检验小船转驳载重数、(或汽、火车)两个衡重数之差向港口装卸作业人索赔例如A公司向M国B公司进口5000吨芝麻约定溢短装1%到港商检水尺数为4990吨再次发货时经商检衡重数为4950吨根据买卖合同溢短50吨之内属正常交
5、付尽管装卸作业合同中未约定以商检水尺数作为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重量的依据A公司仍以原告身份向被告港口经营人索赔40吨芝麻货值笔者认为A公司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商检水尺数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是对船舶满载和卸毕之后的水尺测量实际装卸数、小船转驳数、汽(火)车衡重数是基于装卸作业合同产生的是直接对货物重量的衡重结果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产生的重量无可比性;商检水尺数是一个不考虑损耗的重量其结果只有在货物全部卸离船舶后才能得出实际装卸数、小船转驳数、汽(火)车衡重数是一个已经产生允差允耗在内的重量商检水尺数为5000吨实际装卸数不可能
6、为5000吨这是一个被客观规律证明的公理;商检水尺数是买卖双方、承、托之间约定的计量手段并不是唯一的计量手段;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水尺计重数、小船转驳数、轨道衡衡重数的重量结果作为实际装卸的数量作业委托人不能将买卖合同溢短装条款的风险转移给港口经营人笔者认为重量证书是国际贸易合同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重量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不能构成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重量的依据 此外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将商检水尺数等作为证据该证据应作出有利于港口经营人的解释根据中国商检水尺检验的技术规范水尺计重
7、有5‰的误差在计算货差时应剔除5‰的计量误差此外装卸作业中的扬尘、落海、隙漏和磅差等损耗应一并予以扣除值得借鉴的是上海港作为国内散粮的大型集散地不以商检水尺数为散货装卸的交接依据其港口装卸散货作业遵循公认的“原来、原转、原交”的行业装卸惯例普通大宗散货单次卸货执行允差允耗标准为5‰根据不同的散货品种可适当上浮1-2‰这个行业标准符合散货装卸的实际情况且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必须明确指出小船转驳载重数、汽车衡、轨道衡计重数仅是货主约束下一目的港的最终收货人的初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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