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专业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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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2.产地检疫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

2、、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2.2产地检疫调查2.2.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

3、年不得少于两次。2.2.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2.2.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

4、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2.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7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

5、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2.产地检疫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6、。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2.2产地检疫调查2.2.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2.2.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2.2.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2.2.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7、。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2.2.1.4标准地(或样方)设置a.标准地应选设在病、虫发生区域内有代表性的地段。b.标准地的累积总面积应不少于调查总面积的0.1%-5%,针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面积为0.1-5m2(或1-2m

8、的条播带),阔叶树的种苗繁育基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为1-5m27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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