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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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guo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

2、是正确的?(  )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

3、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2011年3月25日起算,截止到2013年3月24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2013年3月25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本题中,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

4、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

5、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乙之间约定一周之内归还,可以确定履行期限,因而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日即借款到期日起算,而非自借条出具日起算。    选项B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

6、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据此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并不会导致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    选项C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选项D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

7、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3.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    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

8、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选项B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选项C错误。《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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