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

ID:45843168

大小:184.26 KB

页数:19页

时间:2019-11-18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_第1页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_第2页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_第3页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_第4页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    参加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注意啦,出guo为大家的“2017司法考试《卷三》试题及解析一”,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的更新哦!    一、单选题    1.春意公司因买卖合同与秋水公司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后,秋水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其可以采取的方法是:    A对于上诉不予受理    B不开庭审理此案    C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告知秋水公司撤回上诉    【答案】:B    【解析】:    [考点]二审的

2、处理    《民诉意见》第18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第15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

3、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C项应当用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AD项没有法律依据。    2.甲公司将10台价值为20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3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1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甲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乙仓库合法留置保管物,留置期间留置物因不可

4、抗力毁损,乙仓库不承担责任,损失应由甲公司自己承担并应当向乙仓库支付保管费    B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全部10台电脑的损失    C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    D乙仓库应赔偿甲公司9台电脑的损失以及4万元间接损失中的3.6万元    【答案】:D    【解析】:    [考点]可分物的留置、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依《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一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九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

5、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3.某市S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时,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8888.88元,但是在判决书中误将数字写成88888.8元。现在判决书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S区人民法院应如何纠正这个错误?    A重新制作一份判决书,再次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收回原判决书    B制作一份裁定书,说明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C以决定书形式纠正原判决书的错误    D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判决书中的失误    【答案】:B    【解析】:    [考点]裁定适用的范围    《

6、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人笔录。”    《民诉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依此,B项是正确的。    4.1995年赵清生母死亡,1998年赵清与李某结婚,生女赵芙。2000年赵清留学澳洲,与澳门女子珍妮同居,生一子一女。2001年赵生父续娶张某。2003年赵清回国,无业,与妻李某、女赵芙均由生父和张某供养。2005年赵与李某离婚,同年又与王某

7、结婚,王某带来2女(刘珍12岁,刘芳15岁),次年又生一子赵宇。现赵清病故,继母张某、珍妮及所生子女、李某及女赵芙、王某及刘珍、刘芳、赵宇争继赵清的遗产。本案中谁没有继承权?    A李某、珍妮    B王某、张某    C赵芙、珍妮所生子、女,赵宇    D刘珍、刘芳    【答案】:A    【解析】:    [考点]遗产继承的顺序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8、序继承人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