玄武区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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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玄环罚决字[2018]5号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宁栖路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54906P经营场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村196号负责人:吴保东2018年4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站位于南京市玄武区板仓村196号,设有地下油罐4个,其中3个汽油罐,1个柴油罐,均未按法律规定使用双层油罐,也未建造防渗池。2018年4月23日你单位授权谈才香到我局做了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确认上述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认定:1.玄武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现场检查(勘

2、验)记录表(玄环检[2018]8872号);2.玄武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南京石油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5.营业执照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受委托人谈才香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第3页共3页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玄环罚告(听)字[2018]5号)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有内进行陈述申辩和申

3、请听证权利,你单位在2018年5月1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辩意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

4、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单位申辩意见中提出的“酌情免除行政处罚,放宽整改期限”理由和要求不予采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理:1.限期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财政指定罚没款专用账户。1、帐户全称:南京市玄武区财政局;2、帐号:01

5、680124200000012;3、开户银行:南京银行中山东路支行。第3页共3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京市玄武区环境保

6、护局2018年5月29日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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