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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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注会考试被称为最难考,每一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如今已进入考前冲刺阶段,出guo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效力待定的合同”,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1、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

2、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    1、情形: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以后而为的代理;注意——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当然有效。    2、各种权利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4、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3】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年新制度)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

5、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2)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3)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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