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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商务手册E)闰新编著海关税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2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取消17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控制措施公告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34报关指南41报关涉及的部门41报关的概念45对出口产品退还国内产品税的报关46进出口报关综述48对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55报关知识代码表56关税和贸易总协定85报关注册登记单位88出口退税94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
2、知94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95关于加强出口产品退税管理的联合通知96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01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13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118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19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121海关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口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3、会议《关丁•修改〈屮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岀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第三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対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
4、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第四条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
5、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岀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
6、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対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
7、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足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
8、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冋处理。(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第七条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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