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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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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讲证据的分类第一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第二节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三节本证与反证第四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第一节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不同为划分标准(一)言词证据: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也称人证。*证据的表现形式与载体不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二)实物证据: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又被称为广义的物证.*物证*书证*勘验笔录*新型的物证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一)言词证据的特点1、言词证据生动形象。2、言词证据源不易灭失。3、言词证
2、据的证明作用比较明显。4、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易受证人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二)实物证据的特点1、能够比较客观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2、物证容易受环境影响而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3、实物证据关联性不明显,并且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收集与判断(一)证据的收集(二)证据的保全(三)证据的审查(四)认定案件事实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在诉讼中的关系(一)在证据制度发展的早期阶段:人证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二)在十八世纪以后:实物证据在诉讼中的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三)我国在处理言词证据与
3、实物证据的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案例1:王玉美诉公交公司案原告王玉美诉称,2003年7月27日早晨,其乘坐被告所属的780路公交车,从西藏南路站上车,准备到复兴中路站附近的圣伯多禄天主教堂做礼拜。车快到站时,驾驶员急刹车致其摔倒在车厢内。驾驶员不但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反而将其抱下车,放在复兴中路站的站牌附近,然后驾车驶离现场。后巡警发现并将其送往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隆间骨折。其为治疗支付了大量医疗费,并因伤生活不能自理。被告上海浦东冠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辨称,原告既无相应车票证明乘坐过其公交车,也未证明是在公交车上
4、跌倒致伤。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驾驶员对受伤的乘客有施救义务,否则将被施以严厉的处罚,其驾驶员没有必要、事实上也没有将受伤的原告抱下车弃置路旁。原告骨折是事实,但很有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而非其侵权所致,故对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均不同意。证人张毅勇:事发当天早晨7点不到的时候,其骑助动车在重庆南路上向南行驶欲拐弯到合肥路,一辆780路公交车坐在其前面未靠站处斜向停下,恰挡住其行车路线,其绕过时见驾驶员从车上抱下一名老太(即本案原告),并说“老太你等着,会有人来的”。车上乘客催促,驾驶员返回车上驾车离开。原告坐
5、在地上哭泣,其上前询问原因,原告说是780路公交车刹车时撞伤的。其知道780路公交车属冠忠公司,告诉原告去找冠忠公司。此时有人为此事拨打电话报警,其遂离开。证人蔡熊豪述称,当时其与老伴(即上述证人彭德贞)一同乘坐781路公交车,在重庆南路、合肥路附近的车站下车,见前面一辆公交车斜向停靠(并未靠在站台上),一男子抱着一名老太从中门下车并放在路边。原告曾申请卢湾公安分局林祁斌、孙道彦两位警官到庭作证,但二人因工作安排与庭期冲突无法到庭。原告提供了两分庭前由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其中林祁斌警官述称:2003年7月27日
6、早晨7时许其骑摩托车路过重庆南路、复兴中路公交站时,见一老太太(即本案原告)坐在地上,身旁有一根拐杖。当时以为原告是坐着休息,并未在意。7点半左右,有群众报警,反映有位老太坐在公交车站绿化带旁很长时间了。其立即前往,向原告询问原因,原告自述了姓名、年龄,并称是乘坐780路公交车道礼堂做礼拜,在车上摔倒后被司机抱下来放在路旁。被告认为,到庭的四名证人,其证言存在彼此矛盾之处。张毅勇称780路公交车未靠站停下,而其他证人都认为车已靠站;蔡熊豪称前面的公交车斜向停靠,因此蔡应当看不到中门的情况;事发的站台有十几块公交
7、站牌,彭德贞和蔡熊豪下车后均未看清前面停着的是否780路公交车,因此他们的证言并不可信。钱江和林祁斌、孙道彦两位警官均未亲眼目睹事发经过,其证言缺乏足够的证明力,且两位警官未到庭作证,故两份调查笔录不具证据效力。原告委托代理人以相关新闻报道上刊载的原告照片让证人辨认,是对证人的误导。此外,经过新闻媒体如此广泛的报道,竟无一位780路公交车上的乘客到庭作证,有悖常理。对上述证据及双方质证意见,本院分析、认定如下:证人张毅勇、彭德贞、蔡熊豪均亲眼目睹原告被公交车驾驶员抱下车放置路边然后驾车扬长而去,其中,张毅勇还证
8、实系被告的780路公交车驾驶员所为,故其证言均系直接证据。张毅勇根据其所处位置判断780路公交车还未到站;彭德贞、蔡熊豪从乘坐的781路公交车上下车,理所当然地认为车辆已经到站,两者参照物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也差异,结论虽然不同,但对主要事实的描述是统一的,并且其中的差异可以通过日常生活经验加以合理解释。张毅勇、蔡熊豪均述及原告乘坐的车辆斜向停下,两者吻合。蔡熊豪乘坐的车在780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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