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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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主管和管辖第一节主管一.概念: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即法院民事裁判权的界限。二.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三、主管的范围:1、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2、涉及身份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纠纷。3、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四.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 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法院主管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 争议的关系。双方都同意的,可由调解委员会调解,否则,由法院主管。若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2、法院主

2、管与商事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1)仲裁范围.商事仲裁机构主管较小(2)协议仲裁.商事仲裁机构主管要求   一定有仲裁协议.(3)或裁或审.两种方式只可选一.(4)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立刻生 效.(5)裁决可以被法院撤销或不予执行.3、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关系(1)民事纠纷完全由行政机关主管,法院不主管。这包括两种情况:A.行政机关的处理是最终解决,如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由商标委员会解决,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B.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该情形主要涉及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民事争议。(2)法院与行政机关

3、并行主管,即都有权管。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我国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式:A.法院主管优先于行政机关。一方请求行政 机关,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管。B.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不服,仍可以向法院起诉。C.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  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D.行政机关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 不服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交叉的处理一般情况下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处理.但是当被害人利益急需救济而刑事诉讼的提起尚有待时日时,法院应先解决民事纠纷.六.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交叉的处理对于行政合同中的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交叉并

4、存情况,应具体分析,从合同的性质或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来看,只要是民事关系,就属于民事诉讼.第二章管辖概述一、概念: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在确定管辖时,首先要确定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我国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海商法院等。军事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的民事经济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路、修建、管理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二、确立管辖权的具体因素1、一当事人的住所、居住所在地与法 院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 讼

5、标的额大小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协议三、确定管辖的原则1、“两便原则”。便于法院审判,便于当事人参加。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3、国家主权原则4、管辖法定原则四、理论分类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三节级别管辖一、概念: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将案件 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 者结合起来考虑性质指案件的种类和是否有涉外因素繁简程度指案件的简单或复杂程度影响范围指案件本身的涉及面及其处理结果可能对社

6、会产生影响的广泛程度外国大都以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辖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案件最高法院确定有三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1)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2)海事海商案件由各海事法院管辖(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三)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四)最高法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7、案件第四节地域管辖一.概念: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落实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我国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三、一般地域管辖(一)概念: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其所在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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