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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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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九十一条此次修订突出广泛参与、绿色发展、全面监督、严格执法等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针对当前生态环境的严峻形势新增了可实施按日计罚和双罚制的事项大幅提高罚款上限至一百万元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从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同时条例还对违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创设事项设定了罚则较好地克服了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
2、成本高”的弊端 领导离任要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考核重要内容并将在本市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 此次修订细化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滩涂湿地等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条例还创新设立三项治理机制: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条例创制了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的制度提升监管标准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排污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污染治理三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单位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3、指标 单位超标排污最高罚100万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此次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相应细化明确“批项目核总量”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环评阶段通过申请或者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放总量指标 同时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指标由环保部门按照公平合理、鼓励先进和兼顾历史排放情况等原则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排放水平以及排污单位的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等因素确定此次立法通过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限值的则可责令其停产 根据条例排污单位应
4、当遵守总量管理相关规定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的应当停产如果违反此规定排污单位超过规定的总量指标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重污染天气高污染机动车限行 按照条例本市逐步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并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条例规定出现污染天气或者预报出现重污染天气以及根据国家要求保障重大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暂停或者限制排污单位生产、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此次立法加强高污染机动车管理对高污染机动车
5、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的同时要求托运单位不得委托使用高污染机动车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运输活动 创设土壤污染、光污染防治措施 针对本市土壤污染实际情况条例创设了以下规定: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监控评估机制环保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排查工作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环保部门报告 此次立法强化了土壤污染的防范和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污染发生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生产、销售、贮存液体化学品或者
6、油类的企业还应当进行防渗处理 此前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室外灯光广告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为此增加“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的规定条例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的由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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