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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73号 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年7月30日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养老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留才激励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
3、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七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以及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 第八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当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能力 第九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企业年金业务或者保险业务两年以上经营经验 第十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以身份参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方式包括书面承诺或网络实名确认等委托人未做承诺或者养老保险公司明知委托人身份不、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养老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第十一
5、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为单一团体委托人办理单一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团体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三)为多个个人委托人办理集合型养老保障管理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采取形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受托管理的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采取形式(三)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个人委托人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
6、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二)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如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的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 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7、 (一)委托人资金的缴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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