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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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关于安徽省的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

2、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3、 (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二)指导和

4、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

5、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6、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

7、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

8、理行政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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