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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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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耿玉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走私固体废物案 裁判摘要:【走私进口废物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对于走私犯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具备了走私的故意,并实际实施了走私行为,就成立走私罪。具体的走私罪名应当以其实际走私的货物而定,走私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走私的物品具体归类为城市垃圾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合肥和普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耿玉萍在该公司进口废旧纸过程中,违反我国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与符
2、志昌(另案处理)合谋后以签订真假两套购货合同,采用伪报品名、封箱纸遮掩等方式,先后走私进口30个集装箱共计656.156吨固体废物。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656.156吨货物全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废物罪,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普公司、被告人耿玉萍犯走私
3、废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7日以走私废物罪判处被告单位合肥和普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耿玉萍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耿玉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耿玉萍提出的上诉理由经审查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决。
4、 道路、张宝林等环境监管失职、受贿案 裁判摘要:【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镇江新区境内的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镇江高鹏药业有限公司以及镇江新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单位,违反固体有害废物的管理和处置规定,先后多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有害废物(酸渣、废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倾倒在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内。时任镇江市环保局新区环保分局局长的道路(案发时任镇江市
5、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副处级)、镇江市固体有害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正科级)、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副局长徐耀平(正科级)、镇江市环保局新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宝林(副科级)等4人,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辖区内存在偷排固体有害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后,未按规定对固体有害废物进行清理、取样化验、排查偷倒企业等措施制止偷倒行为的继续;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固体有害废物的产生量、处置量、处理去向等检查不到位;对企业试生产期满后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违法生产不予以监督和查处,致使上述企业长期向镇江新区甸上村废弃的仲家宕口
6、偷倒固体有害废物,造成仲家宕口及周边环境被严重污染。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宝林、丁春生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向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耀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其犯罪情节较轻,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道路犯环境监管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没收财产5万元;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张宝林有期徒刑1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
7、刑2年。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丁春生未上诉。 吴冬青诉丰杯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审理中,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排污行为与受损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认定受害人存在妨碍举证行为而应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应根据案件情况从严把握。多个排污企业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如对各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难以判断时,人民法院可判令各侵权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水污染
8、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0年6月起,吴冬青在位于盐城大丰市川东港北、竹川引水闸旁鱼塘内养殖鱼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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