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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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规定(苏大教〔2012〕63号)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不断变化,努力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经研究决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展双学位学生培养工作,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一、培养性质双学位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本科修业期间,在主修某专业学士学位的基础上辅修另一学科门类某专业学士学位,达到规定要求,获得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两个相同等级的学士学位。二、招生对象及条件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籍学生(含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在籍学生),学有余力者,均可报考。所报考

2、的双学位专业不得隶属于正在修读的主修专业所属学科。三、报名程序及材料1.学生攻读双学士学位,须本人申请,并填写《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报名表》,报名时须交验学生证、成绩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后方可获得入学考试资格。2.报名时须交纳报名费,报名费标准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四、招生考试及录取1.双学位专业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按照招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报名时间为每年5月份,招生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份,入学时间为每年9月份。2.双学位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入学考试课程及具体时间等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入学时间

3、及要求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五、收费标准1.培养费按学分计,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2.学生在读期间受学校纪律处分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因个人原因无力完成学业导致中途退学者,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六、学习年限规定1.双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为二年,未能按期完成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再延长学习时间。2.学生在双学位专业学习期间不予办理中途停学及保留学籍手续,如遇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七、申请学位条件及程序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双学位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成绩合格。2.申请双学

4、位程序按照《苏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苏大教[2010]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3.学生须获得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含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后,方可申请第二学士学位;如未获得第一学士学位证书,则取消第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4.所有条件均审核通过后可发给苏州大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但不发给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双学位不予补授或追授。八、管理机构及职责1.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及相关学院(部)人员组成的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建设及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双学位专业的

5、建设和管理工作。2.双学位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并由双学位专业所属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管理由学生原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双学位专业所属学院(部)协助管理。3.双学位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学位授予资格由教务处审核,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九、其他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双学位专业管理暂行规定》(苏大教[2009]9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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