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中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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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1一、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义务2(-)虚假陈述的内涵2(―)信息披露义务的概念2二、注册会计师因虚假陈述承担法律责任的演进3(一)酝酿阶段(1981年至1991年)4(二)发展阶段(1992年至1995年)4(三)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至2000年)6(四)规范阶段(2001年至今)7三、上市公司舞弊一一注册会计师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虚假陈述的大前提8(-)舞弊三角理论8(二)GONE理论9(三)风险因子理论10(四)冰山理论10四、注册会计师进行虚假陈述的因素分析11(-)导致注册会计师进行虚假陈述的压力11(二)导致注册会计师虚假陈

2、述的条件13(三)会计事务所对于虚假陈述的自我合理化14五、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出具不实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界定15(-)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界分15(-)导致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过错形式15六、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18(-)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能否直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立法意图模糊不清18(二)对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20(三)关于注册会计师的具体过错形态界定不明20七、我国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完善对策21(一)统一立法意图21(-)细化过错形态的判断标准,同时设置专门的司法鉴定

3、机构和完善专家证人制度22(三)增加会计界与法律界的交流22结语23参考文献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证券市场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安全性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关注,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让证券市场的安全性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为证券市场安全把关的一个重要的守卫就是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层层审核,最后作为投资者作出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此同时,由于注册会计师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虚假陈述所引发的证券欺诈诉讼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安然、施乐、默克药厂等一系列造假

4、丑闻使美国的会计行业陷入“信用沼泽”,遭受“诉讼风暴”,世界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也因为安然的丑闻而分崩离析。中国证券市场因为资本市场起步晚,法律制度不完备,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方式不完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也层出不穷。蓝天股份、银广夏、重庆啤酒、琼民源等案件不胜枚举。所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的责任是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在探讨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责任时总体来说产牛了两套标准,一套是行业规范,也即独立审计准则。其认为,注册会计师在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完成审计工作后,即便出现审计失败,已

5、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者舞弊时,注册会计师也会因为只提供合理保证而免于承担审计责任。“迪安基洛(L.DeAngelo)于1981年提出了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概念”“瓦茨(Watts)和齐默尔曼(Zimmerman)则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认为会计与审计密切相关,独立审计是用于监督契约是否被执行和检骑契约被执行的程度的方法之一”CharlesP・Cullinan,Caw$FromtheSECFiles:TopicsinAuditing,ChinvL:ChinnMachinePress,2006・MichaelKeenan广Theaudito

6、rs'dilemma:TodisclaimornotBusinessreviewf200S.pp・188・195.;而另外一套则是法律规范,法律界有许多专家认为法律着重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只要最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事实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存在不符即认为存在虚假报告。因此,对注册会计师认为的只要遵守了相关的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即便最后仍存在虚假信息的也不应当追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的抗辩持否定态度。这也意味着,法律界和会计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有两套标准。同时,会计学的专业性

7、,也直接导致了此二者的沟壑难以填平。本文旨在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方而,从法律的角度以及依据相关的会计知识,探讨注册会计师违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进行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问题。虚假陈述与信息披露义务(一)虚假陈述的内涵“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泛指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申赔偿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李国光、贾纬:《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0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及中

8、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1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都明确了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的义务,以及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的责任主体以及因虚假陈述收到损害的第三方主体。《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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