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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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69号。代表人娄伟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树彬,男,1979年3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XX1197903083577,汉族,南京市江宁区铜井镇牧龙村牧龙镇村79号。申请事项: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特申请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鉴定人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

2、、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明确提出对被申请人李树彬十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原审法院并未依法全面审查客观事实,未批准申请人该项申请,判决认可了李树彬的十级伤残。因此,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批准对被申请人李树彬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年2月22日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事故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负责人:总经理地址:被申请人:,

3、男,年月日出生,住。事项: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现申请重新鉴定。理由如下:一、程序错误。被申请人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是由其单方委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申请人的鉴定,由其单方委托,仅代表被申请人,且委托前包括鉴定前并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事先并不知晓,也应属于单

4、方委托。二、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述: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l8667-XX标准第条之规定,评定为10级伤残。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l8667-XX标准第条规定:****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而被申请人的伤情仅为轻度损伤,难以评定十级,病历显示也没有意识障碍的内容,也没相关治疗,明显不符。因此,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有限公司XX年9月7日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申请书:

5、重新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衡水恒元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址:衡水桃城区商贸a区。法定代表人:张铁成申请事项:对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XX】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事实与理由:在赵金海诉衡水恒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贵院委托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赵金海的伤残情况予以鉴定。XX年9月2日,由河北省邢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冀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XX】临鉴字第220号《河北省邢台司法鉴定中心伤残评定意见书》。但该鉴定适用

6、依据错误、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程序错误,缺乏公正客观性。一、该鉴定应当适用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不应当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问题,解决侵权赔偿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解决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问题,解决社会保险问题。《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不适用于工伤和职业病之外的伤残等级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在1996年颁布的,前言部分说明“

7、本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而199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总则部分将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十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故《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适用范围仅是职工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有关部门诊断为职业病的才能在评残时适用该标准。对其他各类伤残鉴定特别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

8、伤残鉴定,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因为这类伤残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同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评残,两者更具可比性,其标准更具可采性。本案属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而该鉴定却适用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显然是错误的。二、该鉴定事实与客观严重不符,鉴定缺乏依据。该鉴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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