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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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保险协议甲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二¡一六年五月八日甲方(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乙方(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保险人以“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B标段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为

2、了保证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风险以及施工人员工伤及意外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甲方(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和乙方(保险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项目的投保人是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是指

3、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二、协议文件的组成:本保险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2、保险单,包括保险明细表、保单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3、保险人与承包商签定的保险服务协议;4、批单(如有);5、中标通知书;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清单见附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双方未达成一致理解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

4、的除外。三、投保工程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四、工程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工程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本合同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五、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803902306元。地震:本项目总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的80%。保

5、险金额人民币: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亿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万元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第三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部分投保金额总计:人民币803902306元伤残、死亡:人民币60万元/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人民币6万元/每人保险金额人民币:元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暂定金额,待工程最终结算后保险双方依据最终工程结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人同意本保

6、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六、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人民币10万元;3、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民币5万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第三者财产损失:人民币1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第三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部分1、意外伤害:无免赔2、意外伤害医疗:100元人民币注: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②当每次

7、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③以上注释适用于(一)物质损失及(二)第三者损失。七、保险期限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筑期:自保险协议签订之日0时起至该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之日24时止(预估为24个月)。如到期后工程未交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按工程工期的实际需要自动延展,若实际工期超过上述的保险期限,延长时间短于6个月的,保险公司将不增收额外保险费,若

8、延长时间超过6个月,被保险人将按超过6个月后的时间按日比例的80%计交额外的保费。2、附加保证期:共12个月,自各工程段交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第二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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