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

ID:45491369

大小:558.00 KB

页数:68页

时间:2019-11-13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_第1页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_第2页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_第3页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_第4页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2年地方税收政策盘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2地方税收政策盘点授课内容一、民生与产业发展二、政策完善与调整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章民生与产业发展对专门经营农产品de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一、农产品批发及农贸市场免税二、支持物流业发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

2、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备案减免,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工伤保险待遇免税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

3、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之后已征税款,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退还。链接1:工伤保险待遇(2012)因工致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4、金(用人单位)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的90%二级25个月85%三级23个月80%四级21个月75%五级18个月70%(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安排工作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主动辞职)*60(主动辞职)六级16个月60%(同上)*12(同上)*48(同上)七级13个月*36(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辞职)八级11个月*26(同上)九级9个月*16(同上)十级7个月*10(同上)链接2:生活护理费及其他生活护理费:评级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5、40%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西部地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主营业务&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

6、入总额。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第一年:省,第二年:地、市)主营业务属于《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链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

7、(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一)新旧目录衔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若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二)新旧优惠衔接2010年12月31日

8、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符合原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三)与所得税条例衔接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