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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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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刑事诉讼流程和专门机关主讲: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流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立案刑事诉讼流程聘请律师作辩护人专门机关※重点提示: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及其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法院的职权第二节侦查机关一、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二、各自的职权范围刑诉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刑诉法252条:军队保卫部
2、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监狱: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即:侦查过程中,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刑诉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自侦案件”考点:侦查机关各自的职权范围。公安机关三、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性质: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又带有刑事司法的性质。但是,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刑事案件侦查。公安机关四、组织体系1、中央公安机关:公安部2、地方各级公安机关
3、:省(自治区)公安厅、市(县)公安局#市(县)公安局下设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但是没有侦查权)3、专门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民航公安、交通公安(交通警察)、林业公安、海关缉私局五、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决定采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留措施;对检察院批准或决定以及法院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3、撤销案件权注意:无需经检察院批准4、对自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权5、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权对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
4、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6、对某些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对象: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及暂与监外执行的罪犯。对判处缓刑的罪犯进行考察。六、公安机关的办案部门部门:侦查部门:刑、经、禁、国保、派出所、交警法制部门:负责案件审核负责人:负责案件审批看守所:负责未决羁押(刑拘、逮捕)权力结构:侦查部门内部:协作式和科层式权力关系侦查部门、法制、负责人:科层式权力结构侦查部门与看守所:配合与制约第三节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与任务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
5、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特定案件的侦查机关。任务: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的分院3、县、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注意:省、县级检察院设立的派出检察院(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三)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一重--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它监督二重--上级领导下级垂直领导:上级可以直接参与并领导下
6、级检察院的工作具体表现1、最高检可以直接参与和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侦查工作;2、对下级的审查批捕和起诉活动进行指导或作出指示;3、对上级的指示或决定,下级检应当执行;4、上级可以撤销下级不正确的不起诉决定,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下级院提起的不正确的抗诉;5、最高检作出司法解释,指导下级院的工作。内部领导体制检察长负责制,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如检察长不同意多数决定,可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四、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法律监督权2、公诉权3、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立案、侦查
7、;采取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鉴定、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4、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检察机关的办案部门部门:侦查部门:反贪、渎侦侦查监督(批捕)部门公诉部门检察委员会负责人权力结构:侦查部门内部:合作式和科层式权力关系侦查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配合与制约关系侦查、侦监、公诉部门与检委会、负责人:科层权力关系侦查部门与看守所:配合与制约关系第四节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国家审判机关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普通法院系统分为四级:1、最高人民法院
8、2、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地区、自治洲(盟)、直辖市内分片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4、市(县、区)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三级)、铁路运输法院(两级)、海事法院(一级)(不具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相互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三、人民法院的职权1、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自诉案件,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2、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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