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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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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彭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全县中小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2、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各中学、中心学校、城区各小学、幼儿园以校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机构进行会计核算;乡镇中心学校所属村小、教学点及幼儿园,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在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的前提下,由乡镇中心学校会计机构统一办理会计核算,学校设立报账员,在校长
3、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中心学校会计核算机构报账。第七条实行中小学校会计委派制度。各中学、中心学校、城区各小学、幼儿园的会计人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委派,实行双重管理;委派会计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各占50%;平时考核以学校为主,年度考核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学校其他财会人员由学校选配,但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八条学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
4、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应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得对外承包经营,应以服务学生为中心,不应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体要求是:预算的内容要全、预算的数据要实、预算的安排要细、预算的执行要严。中小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
5、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第十二条预算编制以中小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乡镇中心学校所属村小、教学点及幼儿园的预算编制由中心学校审定,统一汇总上报。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对学校所有的收入、支出进行科学、细致的预算编制。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清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第十四条中小学校
6、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不可预见等重大自然灾害,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调增或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
7、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不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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