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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分类概念:代理人受本人的委托或依法律规定,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分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一般代理、独家代理;外贸代理、运输代理、保险代理等。二、有关代理的国际法律文件(一)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二节代理权的设定和终止一、代理权的设定和范围设定:明示或默示授权,书面或其他形式皆可。范围:代理人为了实现代理的目的,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为。二、代理权的终止本人和代理人同意终止授权代理的交易完成本人撤回授权或代理人放弃代理1
2、23第三节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在代理权范围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公约通则大陆、英美法规定了披露委托人代理与未披露委托人代理,未披露本人的代理,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只约束代理人与第三人,披露本人的代理约束本人与第三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所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以代理身份进行,则行为约束本人与第三人。(二)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
3、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二、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一般原则: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行事时,其行为对本人和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追认: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经过本人的追认,产生与授权代理同样的效力。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对第三人的责任:本人未追认的,由代理人承担对第三人的
4、责任;但第三人如果知道代理人是无权或者越权的,则代理人不承担责任。三、可撤销的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时,要维护本人利益。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利益实施代理。四、转代理代理人为更好的完成代理事务,将代理的事务转托给另外一个人代为的代理行为。转代理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和第三人。案例1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
5、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题:(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案例2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
6、该收下。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3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
7、,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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