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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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票据法【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对票据的基本规定;理解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法律关系;掌握汇票、本票、支票的特点及区别。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一般原则第三节汇票第四节本票和支票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分类1、概念——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亦有广狭二义。广义上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称,包括以“票据法”

2、名称颁布的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票据设置的规定等;《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票据诉讼、公示催告等的规定等等。狭义上的《票据法》则仅是指票据的专门立法,即可称为“票据法”的法律及其有关实施性规定。第二节票据一般原则一、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种类(1)票据关系(2)非票据关系3、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1)、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票据关系的发生总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前提。(2)

3、、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二、票据行为1、票据行为的概念票据法是制定或规范票据活动和票据行为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票据行为是以确立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承担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票据行为是要式单方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票据行为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①出票行为,亦称发票行为,是指出票人制作和发出票据的行为。这是票据行为中最基本的一种。②背书行为,是指票据的权利

4、人(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写明把票据权利转让与他人行使的行为。③承兑行为,是指付款人在票据上签名承诺付款义务的行为。④保证行为,是指付款人以外的其他人表示在付款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代为履行责任的行为。3、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1)票据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①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②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人作出的,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极为重要。(2)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各国票据

5、立法都有规定,票据行为必须将行为人的意思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款式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票据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记载事项;二是签章;三是记载格式;四是票据交付。三、票据权利和抗辩(一)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权利,属于非票据关系。2、票据权利的内容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是一种以获得一定的金

6、钱为目的的请求权,按照权利行使顺序,分为第一次请求权和第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就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而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是从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向汇票承兑人行使,追索权应由不获承兑、不获付款的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行使。3、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①出票取得。②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③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合法享有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取得的条件①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即债

7、务人开出票据或转让票据必须依法进行。②债权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4.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这是有关付款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依此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这也是有关付款请求权的时效规定。依此

8、规定,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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