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_保险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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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保险公司的运作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保险公司设立的要求和程序,了解保险公司变更、解散、清算和破产的有关内容,了解保险保全、投资等相关内容。重点掌握保险承保的内容、保险投资的方式等。目录7.1-7.27.1保险公司概述7.1.1保险公司的设立7.1.2保险公司的变更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7.2保险承保7.2.1承保的内容7.2.2承保的程序8/4/20212目录7.37.3保险分保7.3.1分保的基本概念7.3.2再保险与原保险7.3.3再保险与共同保险7.3.4分保的分类基础7.3.5分保方式7.3.6分保合同

2、的形式8/4/20213目录7.4-7.67.4保险保全7.5保险投资7.6保险理赔8/4/202147.1.1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形式概念: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038/4/20215二、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发起人必须符合规定。2、公司章程草案必须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核准。3、资本金和资本公积金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入账。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亿元4、公司名称和注册地以及营业场所必须不合要求。5、经营业务必须限定在特定范围内6、保险产品和再保险安排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3、。7、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3-047.1.1保险公司的设立8/4/20216三、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申请阶段: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筹建阶段:申请开业的文件、材料开业批准阶段:公司登记阶段交存保证金(公司注册资金的20%)3-057.1.1保险公司的设立8/4/20217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4、调整业务范围3-067.1.2保险公司的变更8/4/20218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服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7.1.2保

4、险公司的变更8/4/20219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一、保险公司的解散指依法已成立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停止业务并开始清算处理未了解事务的法律行为。包括:任意解散强制解散《保险法》第84条第二款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3-188/4/202110二、保险公司的清算指保险公司出现强制解散事由或规章所固定的解散事由,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行为。3-19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8/4/202111三、保险公司的破

5、产指保险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债权人或保险公司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并将保险公司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7.1.3保险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8/4/2021127.2.1承保的内容保险承保,是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是保险公司对愿意参加保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经过、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内容包括:(一)对投保申请的审核投保人的资格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费率8

6、/4/202113(二)控制保险责任控制逆选择控制保险责任控制人为风险道德风险心理风险法律风险7.2.1承保的内容8/4/2021147.2.2承保的程序接受投保单审核验险审核.验险.验险是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以便达到对风险进行分类的目的。接受业务缮制单证8/4/2021157.3.1分保的基本概念分保也称再保险,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又称“保险人的保险”。分保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责任保险。再保险人不直接对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损失给予补偿,而是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

7、责任给予补偿。8/4/2021167.3.2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一样,都是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连续性。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的成立,同原保险合同的成立一样,适用的保险原则相同。8/4/2021177.3.2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如下: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同

8、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8/4/2021187.3.2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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