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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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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过现象看本质为法警队伍谋出路-----岑巩县人民法院杨胜章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队伍,具有很强的司法性和武装性,是人民法院组成成员不可缺少的部分,其职能是其他法院工人员不可代替的。做好警务安保工作、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司法警察在多年的发展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人员的数量、质量以及队伍的管理和装备上都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这些任然改变不了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工作中的被动状态和弱势的地位。如何规范管理,提高法警素质;如何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的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如何改变司法警察队伍亚健康状态的现状,是司法警察能否更好地适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挑战,是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有效途径。笔者就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和出现的原因做几点建议。关键词:现状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建议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一>、司法警察地位低、作用不突出。很长时间以来,在重审判执行轻法警的思想观念下,一些不同层次的领导人都认为法警工作无关大局,对法警工作关心不够,在部分法院工作人员眼里,法警就是保安、驾驶员、接收员、甚至是“打手”,在给法警安排工作的时候也只是一些协助性的工作,在年终评先选优的
3、时候也只是以审判执行的成绩来评定,只有在矛盾升级产生冲突的时候才想到法警,这种状态严重的挫伤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法警的作用也被无限的弱化。<二>、司法警察队伍散、管理不集中。《条例》规定,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是在实际中却很难实现,基本都是法警队伍所在的法院管辖,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不到位,下级法警队伍接受不到上级法警队伍的指导和训练。在编队管理上,许多法警部门有着有编无警的情况,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平时很难在一起开展集中训练,在遇到突发事故的时候也很难快速的集中,有效的遏制事态的发展,这种状态
4、下就造成了法警无作为,难作为的现象。<三>、司警法警察权职不明确、工作被动。司法察是一个特殊的警种,不同于公安有独立的警察权,司法警察只能跟在法官后面走,在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里通常都会有这样一句话:“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警告和制止的,可以根据合议庭的指令强行带出法庭”,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旁听人员恶意不遵守法庭秩序并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但是合议庭没有达成共识犹豫不决,这时候司法警察该不该主动强行将其旁听人员带出,如果在带出的过程中出现其他状况该由谁负责,如果不带出而出现状况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将人带出后又该
5、如何处理,像这样的问题不止一例,这些问题在法律规章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状态下造成了法警工作严重被动性和滞后性。<四>、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不高、战斗力弱。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这就要求在关键时候这只队伍必须要拉的出、追得上、打得赢,但是在近年来各地法院频繁发生嫌疑人逃跑、冲撞法庭等情况,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形象。问题的根源来自司法警察自身,司法警察队伍中,有不少干警是从驾驶员、收发员、以及一些淘汰的书记员和法官转行而来,缺乏警察应有的基本素质,还有一些干警年龄过大,不再适应司法警察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职业,
6、再加上人员分散,上下级管理脱节组织不了有效的训练,种种原因导致了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偏弱的现象,许多干警也因此失去了职业荣誉感,要么自暴自弃,要么积极在准备转行。二、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法律法规的不规范。目前对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该条例并未赋予司法警察履行相应职责时所具有的警察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只是模糊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法采取措施,却并未明确规定应依什么法?采取什么措施?《立法法》中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显然《暂行条
7、例》不属于法律,也不能赋予司法警察相关的职权,导致了司法警察陷入了权无法定,职无据行的尴尬中,在履行职责时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动、无所适从的局面。<二>、体制管理的不健全。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为双重管理,而现行《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警察队伍只是由所在法院院长(党组)领导,接受所在法院管理,而没有明确上级法院垂直领导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即“双重领导”体制。很多法院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上也是实行分散管理,将法警分散到各个业务庭,由各个庭室的负责人管理,法警大队形同虚设。<三>、队伍建设的不重视。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的态度都存在严
8、重的“偏科”,三少(指导少、经费少、检查少)现象长期存在,一些法院领导认为审判、执行、法官、书记员才是法院的主体,只有这些水平提高了才能提高法院的效力和形象,对于法警队伍仅仅作为辅助人员,甚至专门端茶送水的跑腿来使唤。<四>、自身本领的不强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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