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第2编-民事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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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1、支配权(1)支配——事实上支配:对客体的实际控制——法律上支配:间接占有、法律上的处分——对象:对物的支配、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对自己人格的支配、对财产权利的支配。基于债权的对物支配与基于物权的对物支配基于债权的对物支配基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支配的产生须有他人行为之介入无须他人介入事实支配性直接占有、管领、控制法律支配性(处分)受限制(例如转租)不受限制所有人变更影响对物支配【惟有租赁例外】不影响他物权人的支配权利的绝对性须以占有为前提无须占有受债之关系制约受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制约不(直接)受合同的制约(2)支配权——无须他人协作,直接支配标的物,享

2、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A、与请求权、形成权区别B、与绝对权区别C、支配权是类型权利的要素之一。——完整的物权构成:绝对权+支配权+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支配权的效力A、一物一权、物权客体特定原则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追及效力3、请求权(1)温德沙伊德与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Anspruch与诉权actio的分离——两种请求权分离(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罗马法上的诉应该是权利的表达,而非权利的结果;是诉造就了权利,而非权利造就了诉。”请求权概念不包括可

3、诉请性(诉权)的因素。——“法律上有权提出的请求,也即请求的权利,某人向他人要求一些东西的权利。”两种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款:“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德国民法起草人之一屈贝尔:“在民法典中,以权利为依据而要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能,称之为请求权。但在债法中,则称之为债权。”(2)请求权的含义A、请求与请求权【请求】任何人均可为之,但不一定有权利支撑。【请求权】请求以某种实体权利作为支撑,对应着被请求人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之力【请求权之本质】:需他方之行为或意思的协作。【请求权的体系】名为请求、实为形成权之情形a.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4、《物权法》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b、占有脱离物之善意取得,所有权人除斥期间内之回复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5、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c、因意思表示瑕疵导致的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d、债权保全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亦如是。e、违约金增减调整《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6、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请求权与诉权诉权请求权性质公权私权作用保护实体法上民事权利保护核心权利(保护力)联系请求权是诉权发动之依据权利实现提起诉讼通过诉权,或履行(清偿、抵销、免除)请求权消灭时效经过,或未发生不妨碍诉权不具有请求力一、学说(A)等同说梅迪库斯:请求权的定义在总则编中,而债权的定义在债法编中,因此请求权比债权更具一般性。……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拉伦茨:独立的请求权(债权、扶养请求权)非独立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3)请求权与债权(B)基础权利与救济权说梁慧星:“债权是

7、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是债权的具体作用之一。”龙卫球:“请求权可以是基础权利,也可以是派生权利或救济权利。”(C)要素说史尚宽:“债权惟于届清偿期时始发生即得请求之请求权。债权与给付请求权并非同一体,惟后者为前者之本质要素而已。”A、债权是否仅仅就是请求权?——受领、抗辩、代位、抵销、撤销、处分、优先等具体权能。B、债权分离某项权能,债权的本质是否受到影响?C、哪一个权能构成债权的本质?二、债权本质在于受领权洪逊欣:“债权之本质的内容,乃有效地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得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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