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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21解读: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
2、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其调整范围是“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调解方法多种多样。此处的“民间纠纷”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
3、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解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体现的是自愿平等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贯穿整个人民调解活动的始终。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是否继续调解;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达成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等
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不仅指平等权利,而且也包括平等的义务,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21体现的是合法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依据。虽然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但也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进行调解。该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人民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进行人民调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定原则;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解程序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当
5、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的是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利用哪种途径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采用调解解决方案。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
6、员。21解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主要形式。其中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基本设立形式,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基础,而企事业单位则根据自身需要灵活掌握,不要求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本法只规定了人员构成的人数范围。具体人数可由设立单位自行规定。为了更便于调解,一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以单数为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即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少人员组成,必须设立一名主任。
7、然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决定是否设立副主任职位以及设立副主任的人数。本条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性别构成和民族构成上做出了规定。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即无论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少人员组成,必须有至少一名的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该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里的人数较少的民族并非指少数民族,而是指在一定的行政区域内,人数相对较少的民族。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
8、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21解读:为了体现人民调解的群众性和民主性,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需经过推选产生。具体来说: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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