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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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导论国际商法导论的内容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第二节两大法系第三节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第三节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一)旧中国的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春秋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秦统一中国后,经过汉、魏晋南北朝、隋等几个朝代,封建制法得到了很大发展,到唐代达到鼎盛时期。637年,唐太宗颁布《贞观律》,651年,唐高宗颁布了《永徽律》,两者合称唐律。652年,唐大臣长孙无忌等人编写了《唐律疏议》,对唐

2、律进行了解释。1740年,清朝颁布了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大清律例》。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清末统治者迫于形势压力,不得不修法变律。二十世纪初,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参照西方和日本等国法律,修订了《大清律例》,起草了《大清新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律草案,打破了中国传统的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体制。由于清王朝的迅速崩溃,这些法律草案并未得到实施。亥革命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宪

3、法。此后,国民党政府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合称六法,该六法与有关单行法规汇编在一起,统称为“六法全书”。(二)新中国的法律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整个法律制度被彻底废除。1949至1957年,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建立起来,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影响,法制建设遭受很大挫折,在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被完全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

4、党和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到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二、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4、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一般在全国范

5、围内有效。5、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6、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地区内有效。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中国法律的另一种重要渊源是,有权解释机关对现行法律或法

6、规条文所作的解释与说明。法律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二)法律解释(三)判例在中国,判例在法律上与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人民法院没有约束力。这一点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把一些被认为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证据与理由充分,以及处理得当的法院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予以公布,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以借鉴。这表明判例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日益重大的作用与影响。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的司法机关主要由人民法院和

7、人民检察院组成。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一)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中国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中国检察院县市自治县检察院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海事检察院铁路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四、中国的审判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海事法院审理

8、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前,是不生效的判决,上诉期满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为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在审判程序方面,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审理一般经过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简易程序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开庭审理不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行政案件不能采取简易程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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