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编 票据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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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篇票据法一、票据概述二、票据法概述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四、票据行为五、票据权利六、票据时效七、汇票八、本票九、支票第一章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种类返回票据的概念广义的票据是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提单、仓单、保单、车票、船票、机票、入场券、债券、股票、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内容且由票据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返回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为

2、债权证券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为返还证券返回票据种类从法律上对票据进行分类。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从法理上对票据进行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标准。(1)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又是付款人可将票据分为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2)根据票据的功能不同分为信用证券和支付证券。支票为支付证券,汇票、本票虽然也有支付的功能,但更重要的是体现出票人的信用,因此,汇票、本票是信用证券。(3)根据票据对权利人的不同记载可分为: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指示票据。返回第二章票据法概述票据法的概念及特点票据的立法体系我

3、国的票据立法返回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调整票据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有广义的票据法和狭义的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所有调整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除了专门的票据法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等法律部门中有关票据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一部法律。返回票据法的特点票据法有下列特点:1、票据法的规定大多是强制性规范,如规定票据的种类和记载事项、票据行为方式等。2、票据法中有许多准用性规范,如规定本票、支票的背书等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等

4、。3、票据法中有许多技术性规范,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方式的规定。返回我国的票据立法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的《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办银行汇票结算业务。1987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布《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结算办法》,在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推行汇票。198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结算办法》。1995年5月10日,在八届人大第13次会议

5、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0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返回第三章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票据关系的三要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票据关系的种类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特征(1)票据法律关系是受票据法调整而产生的一种社

6、会关系(2)票据法律关系具有权利、义务内容(3)票据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法律行为,从而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权利、票据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

7、。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不允许用其他物品来代替货币进行支付,即其他物品不能成为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只能是一定数额的货币。返回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加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协助以实现其权益。票据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返回票据关系的当事

8、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返回出票人出票人是依法定方式做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名盖章,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返回收款人收款人又称“抬头人”是指票据到期有权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有时又是票据的持票人。票据上记载收款人的方式由三种:一是限制性抬头。限制性抬头是指出票人只对固定的收款人承担付款义务,不准转让。二是指示性抬头。是指票据经背书后,可以转让。三是来人抬头。来人抬头一般“见票即付”,付款人认票不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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