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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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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雄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土地(空地)、仓库、山塘水库。以下简称为“资产”。第三条出租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实际管理单位;出租管理部门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出租管理的单位,具体指南雄市公共物业经营管理中心;出
2、租主管部门是指出租管理部门的主管单位,具体指南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四条资产对外出租,应当执行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属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出租,执行省、韶关市和我市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需用于各级政府拆迁安置、周转居住的,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按照“价高者得”9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资产招租应由出租管理部门报送出租主管部门
3、审核或备案,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进行竞租。属于以下情形的,经出租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外进行竞租。(一)地处南雄市范围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二)具有特定属性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其竞租人普遍难以参加场内竞租的;(三)其他确实不宜进行场内竞租的情形。第七条公开招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具体工作可以有出租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实施:(一)制定方案。出租人将拟出租资产相关情况报送出租管理部门。由出租管理部门结合拟出租资产的规划用途、所处地段、建筑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招租方案,明确
4、招租方式、出租年限、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交付标准、修缮责任、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须公告的事项。(二)竞租起始价确定。出租管理部门应委托具备价格认证或评估资质的机构,对竞租起始价进行评估。出租管理部门在综合出租人对竞租起始价的反馈意见、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后,按照不低于评估价的原则,确定拟出租房屋的竞租起始价。(三)组织实施。1.资料报送。资产9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竞租的,出租管理部门应向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报送审核或备案文件、招租方案,出租合同文本、租金评估报告等资料。资产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外竞租的,出租管
5、理部门应向出租主管部门报送招租方案、租赁合同文本、租金评估报告等资料。2.信息发布。资产招租应在南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等媒体发布招租信息(属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内竞租的,还应在南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招租公告应披露如下信息:资产的基本信息(包括:资产名称及地址、建筑面积、出租用途、允许或限制的经营范围、竞租起始价、出租年限、租金的增幅规定、装饰装修期、其他出租条件)、拟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竞租人资格条件、报名登记需准备的证件资料、竞租保证金、报名起止时间、竞租地点、竞租方式、竞租成交确认方式、联系
6、人、联系电话等。3.报名登记。有承租意向的竞租人按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缴交竞租保证金,并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取得竞租资格。4.现场勘察。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希望了解资产实地情况的,有权要求对拟竞租的资产进行现场踏勘和查看,出租人和出租管理部门应予安排。5.公开竞租。已交纳竞租保证金的竞租人,应当按照招租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竞租规则的要求,参加现场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96.成交确认。资产竞租成交后,竞得人应签署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结果,并需按要求向公共资源交
7、易部门缴交交易服务费、向拍卖中介机构缴交拍卖佣金等费用。7.签订合同。竞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成交确认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第八条竞租人应当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履行租赁合同的能力和条件。竞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竞租。(一)故意扰乱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竞租会场秩序的;(二)在成交后不按规定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的;(三)因违反租赁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
8、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具体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际情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房屋建筑物、空地:(1)一般的房屋建筑物、空地,租赁期限为3-5年(含5年)。(2)建筑面积较大或预计需投入较多的资产,经报出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租赁期限可超过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含10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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