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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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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包括政府机关,以下同)和个人推动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新区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光明新区质量奖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以表彰在推动经济、社会、城市、文化、生态发展和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取得
2、突出成效,具有显著标杆示范效应,对光明新区大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项目和个人。授奖应兼顾示范领先性和行业代表性,体现对战略新兴产业、社会民生事业的扶持,并着力培育中小创组织后备军。第三条光明新区质量奖奖项设置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奖和个人贡献奖四个奖项,每两年评定一届,授奖名额分别不超过3个、5个、2个、2个。新区管委会可根据需要另设质量奖特别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不占年度奖项总指标。不评定新区质量奖的年度,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进质量管理办法的推广应用,做好新区质量奖的培育工作。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扶持。第四条光明新区质量奖
3、和提名奖授予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新区注册登记),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在国内外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良好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政府机关应该在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实现创新并具有较强推广价值。光明新区质量奖项目奖授予在光明新区质量建设中,卓越绩效模式评价准则成熟度较高,通过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的创新,持续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或模式,具有良好标杆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作或者活动。光明新区质量奖个人贡献奖授予在新区
4、企事业单位、组织中工作,在保障质量安全、推动新区和所在单位质量发展事业、探索质量管理理论、创新质量管理模式、解决质量难题、在质量技术方面取得重大改进或突破创新、具有较强标杆示范作用,有较好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一线工作人员。质量奖特别贡献奖授予对光明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国际、国内最高荣誉的各类组织。第五条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科学程序,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不断推进新区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增强经济和
5、社会建设综合竞争力,提升新区大质量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确定授奖名单。第六条质量奖获奖单位(不含提名奖获奖单位)再次申奖可于两届以后自愿提出申请,并重新申报,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定标准进行重新评审。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可在下届继续参加质量奖的评定。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为确保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光明新区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
6、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光明市场监管局”)。第八条专家评委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和社会资深质量管理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新区主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光明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新区质量强区(打造深圳标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和部分质量管理专家(具体名单由秘书处确定)。第九条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二)审批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有关重要工作规范;(三)审查
7、、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新区管委会提请审定光明新区质量奖拟奖名单;(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新区监察部门参与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第十条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制(修)订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和个人分类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组建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管理制度;(四)组织编制光明新区质量奖评定工作计划;(五)负责受理光明新区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8、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光明新区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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