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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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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我局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计算机涉密网络,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以及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局办公室负责局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
2、科室(单位)不得擅自在局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笔记本)、打印机、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涉密网络必须与互联网和非涉密网进行物理隔离。各科室(单位)接入涉密网络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和非涉密网。第三条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第四条非涉密计算机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第五条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无线网络连接;不得使用具有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等外设进行
3、操作;不得接入非涉密网络。第六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第七条凡是需发布到互联网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查;信息发布和传输的保密工作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九条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必须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派专人在现场负责
4、监督。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外设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其作为废品出售。第十一条严禁使用者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第十二条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第十三条各科室(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一时间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
5、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第十四条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禁止将涉密打印机及硒鼓作为废品出售。第十五条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章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使用
6、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局办公室登记造册。第十八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第十九条各科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
7、、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第二十一条涉密和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互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涉密网内使用。第二十二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第二十三条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
8、质在报废前,应对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各科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和进行公益捐赠。第二十四条禁止将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在非涉密环境使用。第二十五条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移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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